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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審裁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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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權範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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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交通審裁處的職責,是覆核運輸署署長就《道路交通條例》第33(1)、77D(3)、88D(3)、88L(3),90(2)(c)及102C(3)條,以及《道路交通(公共服務車輛)規例》第8及23條提出的申請所作的決定。交通審裁處獲授權:
(a) 覆核運輸署署長拒絕為車輛登記/發牌或取消牌照的決定;
(b) 覆核運輸署署長拒絕簽發客運營業證,或取消、暫時吊銷或更改客運營業證條款的決定;
(c) 覆核運輸署署長撤銷指定某處為車輛廢氣測試中心的決定;
(d) 覆核運輸署署長撤銷指定某處為驗車中心的決定;
(e) 覆核運輸署署長撤銷指定某處為駕駛學校的決定;
(f) 覆核運輸署署長暫時吊銷被定罪司機的車輛牌照;
(g) 覆核運輸署署長撤銷指定某處為駕駛改進學校的決定;
(h) 覆核運輸署署長修改客運營業證條款的決定;以及
(i) 覆核運輸署署長取消出租汽車許可證、拒絕簽發出租汽車許可證,或於出租汽車許可證指名任何條款的決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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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根據《道路交通條例》(第374章)17條的規定,交通審裁處由一位非官守主席及兩位由小組選出的非官守委員組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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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道路交通條例》(第374章)第19條管限交通審裁處的權力。《道路交通條例》(第374章)第20條訂明交通審裁處任何聆訊的常規及程式規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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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工作匯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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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交通審裁處於2006年處理過17宗申請。包括:
(a) 覆核運輸署署長暫時吊銷或取消公共巴士客運營業證的決定;
(b) 覆核運輸署署長暫時吊銷私家車車輛牌照的決定;
(c) 覆核運輸署署長拒絕公共巴士客運營業證的申請決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