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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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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加強道路安全意識及培養良好駕駛行為,駕駛改進課程自2002年9月推行。該課程為8小時的課程,內容包含駕駛記分制度、安全駕駛概念及交通意外預防、醉駕及藥駕的法例規定、良好駕駛態度等。
為鼓勵駕駛人士參與課程,若學員修畢整個課程及完成所有習作,而表現令人滿意,便可從他/她的違例駕駛記分總分中扣減 3 分。但是,假如在完成駕駛改進課程當日,他/她:
(甲) 沒有被記違例駕駛分數;或 (乙) 已被記15違例駕駛分數或以上;或 (丙) 運輸署署長曾於兩年內,因該人完成令他/她獲發給課程證書的駕駛改進課程,而從該人被記的違例駕駛分數的總分數中扣減分數,
即使該人已完成令他/她獲發給課程證書的駕駛改進課程,亦不會獲扣減分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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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修習駕駛改進課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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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提升道路安全,由2009年2月9日起,以下類別人士須於限期內強制修習駕駛改進課程:
(1) 因觸犯以下任何一項根據《道路交通條例》( 第 374 章 ) 屬嚴重交通罪行而被裁定罪名成立的人士:
- 第 36 條下的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 - 第 36A 條下的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 第 37 條下的危險駕駛 - 第 39、39A、39B 和 39C 條下的酒後駕駛罪行 - 第 39J、39K、39L、39O(1) 和 39S 條下的藥後駕駛罪行 - 第 41 條下的超速駕駛,而時速超過車速限制 45 公里以上;或 - 第 55 條下的賽車或進行速度測試
(2) 在兩年內累積違例駕駛分數達 10 分或以上的重覆干犯交通罪行者。違者每被記滿 10 分,即須修習該課程一次。違反交通規例者須在運輸署發出通知書的日期起計三個月內修習該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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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定修習課程的法庭命令/ 運輸署通知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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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來說,違反交通規例者須在運輸署發出通知書的日期起計三個月內或根據法庭命令的期限內修習該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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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遵從強制修習課程規定的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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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如違反交通規例者不遵從法庭命令或運輸署通知書的規定修習該課程,最高可被判罰款$10,000及監禁兩個月,而且有關人士仍須修習該課程。此外,運輸署會拒絕向未遵照命令或規定修習課程的人士發出、重新發出或續發駕駛執照。假如違反交通規例者同時被法庭命令修習課程及取消持有駕駛執照的資格,在他停牌期滿,並按命令或規定完成修習課程後,才會獲得運輸署發還駕駛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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駕駛改進學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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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課程由運輸署署長指定的駕駛改進學校提供。請按此查閱有關學校的地點和聯絡電話等詳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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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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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按此查閱有關駕駛改進課程的常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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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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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有查詢,請致電運輸署熱線 2804 2600 查詢。有關發出違例駕駛記分通知書或傳票的任何疑問,可致函香港灣仔告士打道5號稅務大樓30樓運輸署違例駕駛記分辦事處或致電政府熱線 1823 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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