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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是否所有駕駛人士均可修習駕駛改進課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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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以下人士,所有駕駛執照持有人均可修習駕駛改進課程:
(1) 學習駕駛執照持有人;
(2) 臨時駕駛執照持有人;及
(3) 只持有政府車輛駕駛執照的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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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駕駛人士於修習及完成駕駛改進課程後,會收到什麼證明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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駕駛改進學校會發出修習證書或課程證書予修習及完成駕駛改進課程的學員:
一. 修習證書
若學員修畢整個課程及完成所有習作,便會獲發修習證書。
二. 課程證書
若學員修畢整個課程及完成所有習作,而表現令人滿意,便會獲發課程證書。
註:「表現令人滿意」意指:
1. 出席課程的全部課堂;
2. 留心聽課;
3. 積極參與課堂和小組討論;及
4. 課程的所有書面習作及任何實習均取得及格成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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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市民報讀駕駛改進課程的手續為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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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興趣的駕駛人士可前往任何一間指定的駕駛改進學校,報名參加駕駛改進課程。請按此查閱有關學校的地點和聯絡電話等詳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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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駕駛改進課程的課程時間及收費為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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駕駛改進課程主要分為兩節,合共 8 個小時。駕駛改進學校東主就一項駕駛改進課程所收取的最高費用為港幣 1,000 元;及發出一份修習證書或一份課程證書的最高費用為港幣 30 元。但不同學校的收費會略有不同。有興趣的駕駛人士,可親身或致電駕駛改進學校查詢有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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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學員在完成第 1 節的課程後,可否轉往另一間駕駛改進學校上第2 節的課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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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你只可在同一間駕駛改進學校修習及完成整個課程,並必須由首節上堂日起開始計算的兩個月內完成所有課堂及課末筆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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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如受法庭命令參加駕駛改進課程的人士,是否須在一定的限期內修習及完成整個課程?上述期限可否延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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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些受法庭命令參加駕駛改進課程的人士,須根據法庭命令要求的期限內(一般情況下為發出命令後的 3 個月內,惟涉及被法庭取消持有駕駛執照或/及被判服一段監禁或拘留刑期的個案則可能除外)自費修習及完成整個課程。如該人士未能遵照法庭的命令,他 / 她可以書面提出理由,向發出該命令的法庭或地方法院申請延期。如申請的理由被接納,法官會延長有關的限期。倘若有關人士未有遵照法庭的命令修習及完成課程而又未能提出合理原因,一經定罪最高刑罰是罰款港幣 10,000 元及監禁 2 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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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某人觸犯一項交通規例,一經定罪可能導致其違例駕駛記分總分達至 15 分或以上,倘若他於定罪前即時參加駕駛改進課程,會否獲扣減 3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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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在完成駕駛改進課程當日,他的違例駕駛記分總分仍未滿 15 分或以上,及在過去兩年內未獲扣減,便可從他的違例駕駛記分總分中獲扣減 3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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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我在強制修習該課程的規定實施前已被記 8 分。該 8分會否被計算作強制修習該課程之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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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會。在該規定實施前被記的分數,不會被計算作強制修習該課程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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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我在強制修習該課程的規定實施後被記 8 分,其後自願修習該課程。該 8 分會否被計算作強制修習該課程之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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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會。在你自願修習並完成該課程前被記的分數,不會被計算作強制修習該課程之用。
注意:有關的違例駕駛分數仍會根據《道路交通(違例駕駛記分)條例》(第 375 章)第 8 條被計算作取消駕駛資格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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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我在強制修習該課程的規定實施前已被記 5 分。在該規定實施後,我再被記 5 分,合共被記 10 分。我是否須按照規定修習該課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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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只有在該規定實施後被記的分數才會被計算作強制修習該課程之用。因此,就強制修習該課程的規定而言,你只被記 5 分。
注意:就《道路交通 ( 違例駕駛記分 ) 條例》 ( 第 375 章 ) 第 8 條取消駕駛資格而言,你已被記 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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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我在強制修習該課程的規定實施後被記 10 分,並在接獲運輸署發出的通知書/法庭的命令後已修習該課程。然而,我在修習該課程後兩年內又再被記 10 分。我是否須再次修習該課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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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你必須再次修習該課程。因為就施行強制修習該課程的規定而言,不論你是否曾在某段時間修習該課程,只要被記滿 10 分,你即須修習該課程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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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我已被記 10 分,並在接獲運輸署發出的強制修習該課程通知書後修習該課程。本人被記的分數會否獲扣減 3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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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道路交通 ( 違例駕駛記分 ) 條例》 ( 第 375 章 ) 第 8 條取消駕駛資格而言,你符合資格從累積的違例駕駛分數中扣減 3 分,但你必須在過往兩年內未曾因修習該課程而從違例駕駛總分中獲扣減 3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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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如我未能在運輸署發出通知書所指定的期間內修習該課程,該怎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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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應事先向運輸署遞交書面申請,要求延期並陳述真確理由。有關申請須交予香港灣仔告士打道5號稅務大樓30樓運輸署違例駕駛記分辦事處。請注意,若郵件郵資不足,香港郵政會收取欠資及相關費用。本署不會接收郵資不足的郵件,有關郵件將由香港郵政退回寄件人或予以銷毀。為確保郵件能妥善送達本署,並免卻不必要的派遞延誤或失誤,請切記投寄郵件前支付足額郵資及註明回郵地址。[請參閱郵費的詳情]
注意:所有申請將會作個別考慮,申請人應盡早在通知書所指定的期間完結前遞交申請,讓運輸署有足夠時間考慮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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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如我被取消持有駕駛執照的資格,並被法庭命令修習該課程,但未有遵從,會有何後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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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駕駛資格會繼續被取消,直至你修習並完成該課程為止。此外,你最高可被判罰款一萬元和監禁兩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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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我已按要求完成了修習駕駛改進課程,是否可以即時從運輸署取回我的駕駛執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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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在完成修習駕駛改進課程後,學校需要整理課後評核試成績及將其與出席紀錄一起呈交運輸署作進一步處理。因此,如你被法庭判令取消持有或領取駕駛執照的資格及修習和完成駕駛改進課程,當你被取消駕駛資格的期限屆滿後,你應待學校發出駕駛改進課程證書日起計至少5個工作天後,才可到運輸署違例駕駛記分辦事處取回你的駕駛執照。如在取消駕駛資格的期限後,你的駕駛執照已到期,或你是因在兩年內記滿10分或以上而須修習和完成駕駛改進課程,你亦應待學校發出駕駛改進課程證書日起計至少5個工作天後,才可到運輸署牌照事務處申請發出、重新發出或續發駕駛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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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我到違例駕駛記分辦事處或牌照事務處取回駕駛執照時,要否需要帶備及出示駕駛改進課程證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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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署建議你帶同駕駛改進課程證書作證明以取回駕駛執照,以便本署核對你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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