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須首先取得內地相關部門發出的營業執照及批准文件,可在內地營運過境巴士及過境出租汽車服務(如適用)。當粵港兩地政府決定接受過境巴士或過境出租汽車配額的申請時,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運輸署會在本地報章刊登通告,邀請符合資格的申請人,向運輸署及廣東省人民政府口岸辦公室陸空口岸處遞交申請,所有申請將由兩地政府審批。
當申請人獲兩地政府分發過境巴士或過境出租汽車配額後,須分別在香港及內地完成辦理有關手續,並在指定時間內開始提供過境巴士或過境出租汽車服務。
過境巴士方面,申請人在香港須根據運輸署當時對非專營巴士的規定,向運輸署申請客運營業證及客運營業證證明書,並在獲簽發相關證明文件後,方可開辦過境巴士服務。所有過境巴士服務在香港境內的行走路線及上落客站點,均須獲得運輸署批准。
(有關申請客運營業證以營辦非專營巴士服務的詳情,請參閱此網頁:)
過境出租汽車方面,申請人在香港須根據運輸署當時對出租汽車的規定,向運輸署提交出租汽車許可證 - 私家(豪華房車)(過境服務) 的申請,並在獲簽發許可證後,方可開辦過境出租汽車服務。
(有關申請出租汽車許可證的詳情請參閱以下網頁:
出租汽車許可證常見問題
出租汽車公用表格)
(有關內地對過境車輛的規管及手續,請向內地有關部門查詢或參考以下網頁:http://gdga.gd.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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