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车辆牌照及登记的申请事项

申请事项 申请表格 车辆登记文件正本 公司注册证/ 身分证明文件 有效的第三者意外风险保险单/ 临时保单副本 费用 其他所需文件 服务地点
续领车辆牌照 TD558 接受副本 (A) 邮递申请(PST)或各牌照事务处(L)或网上申请(GovHK)
车辆登记文件复本 TD151 -

以个人名义为登记车主-正本(身分证明文件)
以公司/机构为登记车主-接受副本(公司注册证)

- (B) 各牌照事务处(L)
车辆牌照复本 TD151 接受副本 - (C) 各牌照事务处(L)
取消车辆登记通知书 TD184 接受副本 - - (D) 邮递申请(P)或各牌照事务处(L)
更改车辆登记细节通知书 TD559 接受副本 - - (E) 邮递申请(P)或各牌照事务处(L)
车辆登记细节证明书 TD318 - 接受副本 - - 邮递申请(P)或各牌照事务处(L)或网上申请(GovHK)
车辆过户通知书( 的士除外) TD25 正本 - 各牌照事务处(L)
转移或保留车辆登记号码 TD129 接受副本 - (F) 香港牌照事务处或九龙牌照事务处(L)
已在本港登记车辆改配登记号码 TD148 接受副本 - - (F) 香港牌照事务处或九龙牌照事务处(L)
的士过户 TD25A - 公司注册证: 接受副本及身分证: 正本 - - 公共车辆分组(PV)
的士过户申请书 TD336A 接受副本 - - - 公共车辆分组(PV)
公共小巴过户申请书 TD336B 接受副本 - - 公共车辆分组(PV)

注:

(A)  如有关车辆需接受检验,请附上机动车辆全面检验及格证书或汽车机械及格证书或汽车机械及格证书。
(B)  已毁损的车辆登记文件。
(C)  已毁损的车辆牌照。
(D)  未满期的牌照及车辆拆毁证明书或运送文件。
(E)  车辆牌照、车辆登记文件及证明有关细节已更改的文件。
(F)  车辆牌照(如仍属有效)
(L)  牌照事务处的地址
(P)  邮寄申请:请寄东九龙邮政信箱 68115 号运输署观塘牌照事务处。如果你的申请书符合规定,本署会在收到申请后,于十个工作天内将成功申请的牌照/证件以挂号信寄回给你。
(PST)  邮寄申请:请寄沙田中央邮政信箱 79 号运输署沙田牌照事务处。如果你的申请书符合规定,本署会在收到申请后,于十个工作天内将成功续领的牌照以挂号信寄回给你。
(PV)  公共车辆分组:香港金钟道 95 号统一中心 3 楼
(GovHK)  网上申请 :请透过香港政府一站通网站 办理申请

注意事项

(1) 在车辆登记文件上必须载有登记车主签署,而申请表格上的签署必须与车辆登记文件相符(如以公司为登记车主,车辆登记文件必须由该公司所指定的授权人士签署并加 盖该公司印章,而申请表上的公司印章必须与车辆登记文件相同),否则本署将不会处理有关的牌照申请;
(2) 如任何驾驶执照持有人/ 登记车主先前向运输署署长提供其姓名、地址或身分证明文件有所改变,他/她须在改变出现后72小时内以书面或递交已填妥的运输署表格(TD 559),将有关改变通知运输署署长。任何人无合理辩解而违反此规定,即属犯罪,可处罚款港币2,000元。如属姓名的改变或身分证明文件的改变,驾驶执照持有人/登记车主亦须将现有的驾驶执照正本(如持有)、驾驶教师执照正本(如持有)、车辆登记文件正本(如持有)、车辆牌照(如持有)及自订登记号码分配证明书(如持有)送交运输署署长,以作修改;
(3) 申请人在提交各类牌照申请时需出示其现时地址的证明(住址及通讯地址)。运输署在收到申请人的地址证明前,可暂停处理该等申请
(4) 所有在本署以你的身分证明文件号码登记的车辆牌照或驾驶执照的记录,会根据你在运输署表格内填报的地址而同时更改;
(5) 如你经邮寄、投递箱或香港政府一站通递交申请后四个星期仍未收到有关执照,请致电2804 2600与我们联络,以便作出跟进;及
(6) 邮资不足的信件将不获接收。为使邮件能妥善送达本署,请确保邮件贴上足够邮资及注明回邮地址。(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