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须首先取得内地相关部门发出的营业执照及批准文件,可在内地营运过境巴士及过境出租汽车服务(如适用)。当粤港两地政府决定接受过境巴士或过境出租汽车配额的申请时,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运输署会在本地报章刊登通告,邀请符合资格的申请人,向运输署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陆空口岸处递交申请,所有申请将由两地政府审批。
当申请人获两地政府分发过境巴士或过境出租汽车配额后,须分别在香港及内地完成办理有关手续,并在指定时间内开始提供过境巴士或过境出租汽车服务。
过境巴士方面,申请人在香港须根据运输署当时对非专营巴士的规定,向运输署申请客运营业证及客运营业证证明书,并在获签发相关证明文件后,方可开办过境巴士服务。所有过境巴士服务在香港境内的行走路线及上落客站点,均须获得运输署批准。
(有关申请客运营业证以营办非专营巴士服务的详情,请参阅此网页:)
过境出租汽车方面,申请人在香港须根据运输署当时对出租汽车的规定,向运输署提交出租汽车许可证 - 私家(豪华房车)(过境服务) 的申请,并在获签发许可证后,方可开办过境出租汽车服务。
(有关申请出租汽车许可证的详情请参阅以下网页:
出租汽车许可证常见问题
出租汽车公用表格)
(有关内地对过境车辆的规管及手续,请向内地有关部门查询或参考以下网页:http://gdga.gd.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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