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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市民如何辨别一辆私家车领有出租汽车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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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租汽车许可证必须展示在获发许可证的私家车内的挡风玻璃左手边,所用展示方式须使该证可以从车辆前面看见。租用人在租用有关汽车时应向营办商查询有关私家车是否已领有有效的出租汽车许可证,或在行程开始前检视展示于有关车辆的出租汽车许可证。
https://www.gov.hk/hirecarperm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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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以未领有有效出租汽车许可证的私家车载客作出租或取酬用途,会有什么后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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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道路交通条例》(第374章)第52(3)条的规定,任何人不得驾驶或使用汽车;或容受或允许他人驾驶或使用汽车,以作出租或取酬载客用途,除非该车辆领有生效的出租汽车许可证。任何人违反此规定即属犯罪,如属首次被定罪,可处第3级罚款及监禁6个月;及如属再次定罪,则可处第4级罚款及监禁12个月。
此外,根据第374章第90至93条的规定,凡有人就上述第52(3)条被定罪,有关人士可被暂时吊销汽车牌照。初次违例,可被吊销汽车牌照6个月;就同一汽车其后再犯罪,则可被吊销汽车牌照12个月。涉案车辆须于牌照被吊销期间移交运输署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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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出租汽车许可证会否有特别条件规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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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道路交通(公共服务车辆)规例》(第374D章)第14(5)条,出租汽车许可证须受证内所指明附表3列出的条件,及署长不时在出租汽车许可证内指明的其他条件所规限。部份主要规限如下:
1. |
(a) |
出租汽车服务仅于下述地址经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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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
就此发出的出租汽车许可证内指明的地址;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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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
向署长登记的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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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任何出租汽车服务不得开始进行,除非在(a)段提及的地址或在出租汽车许可证内指明的其他地址 (如有的话),以指明的纪录表格,先行记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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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
租用该私家车的人的姓名;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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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
与租用该私家车有关行程的简述。 |
2. |
不得招徕顾客。出租汽车许可证持有人不得同时就一辆私家车向多于一位租用人分别收取费用以提供出租汽车服务。 |
3. |
出租汽车许可证须展示在获发许可证的私家车的挡风玻璃左手边,所用展示方式须使该证可以从车辆前面看见。 |
4. |
出租汽车许可证持有人不得在该私家车上或车内放置或安排放置任何可在该车上或车外清晰可见到的标记、文字、标志或装置,但法律认可或规定的或署长以书面认可或规定的,则不在此限。 |
5. |
私家车不得装有任何容许司机借无线电收发讯息的设备,除非该出租汽车许可证是就酒店出租汽车服务或机场出租汽车服务而发出的,则不在此限。 |
6. |
就酒店出租汽车服务而获发出租汽车许可证的私家车,除非租作运载该出租汽车许可证内指明酒店的客人及真正陪同该等客人的人,否则不得被租用。 |
7. |
就旅游出租汽车服务而获发出租汽车许可证的私家车,除非租作运载指定旅行社的到港游客及真正陪同该等游客的人,而行程是在同一地点开始及结束的,否则不得被租用。 |
根据第374D章第21条,任何人驾驶或使用与获发出租汽车许可证的私家车,而违反该出租汽车许可证的任何条件,即属犯罪,可处罚款$2,000及监禁6个月。如有关罪行由出租汽车许可证持证人以外的任何人干犯,出租汽车许可证持证人亦属犯罪, 并可处罚款$2,000及监禁6个月。运输署署长可根据第374D章第22条取消有关出租汽车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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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出租汽车许可证遴选委员会现时由何人组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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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时出租汽车许可证遴选委员会的成员包括以下人士︰
(i) |
运输署助理署长/行政及牌照[主席] |
(ii) |
一名来自交通谘询委员会的非官方成员(吴家锤博士) |
(iii) |
一名非官方成员(陈湛文先生) |
(iv) |
运输及物流局首席助理秘书长6 |
(v) |
运输署总运输主任/公共车辆及检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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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哪些营办商已领有有效私家服务(豪华房车)出租汽车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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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2024年10月31日,表列于以下超连结的人士/公司持有最少一辆领有有效私家服务(豪华房车)出租汽车许可证的私家车,并同意运输署将其联络资料上载至本署网页,以便有需要使用该服务之市民可直接联络持证人查询服务详情。
已领有有效私家服务(豪华房车)出租汽车许可证的营办商(截至2024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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