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1章 氣體安全條例 - 第2條 釋義 | ||||||
“倉庫”(store) 指儲存以下儲氣鼓或儲存器的地方(包括房產的一部分)─ | ||||||
|
||||||
“儲存”(store) 指─ | ||||||
|
||||||
*
不可踏單車運載總容量逾130升的石油氣(大約等於2罐石油氣)。
|
||||||
第132BC章 遊樂場地規例 - 第14(1)條 車輛 | ||||||
(1) | 除非是行使合法權限或特權,否則任何人不得將任何手推車、貨車、車輛、單車或三輪車帶進或安排將其帶進遊樂場地,或在遊樂場地內乘坐上述任何一種車輛,亦不得在遊樂場地內 搬運任何重物: | |||||
但如署長*已在 該遊樂場地內撥出地方供任何一類車輛使用,則本條並不當作禁止在該地方內駕駛該類車輛,或由該遊樂場地 的入口駕駛該類車輛沿直接路線前往該地方。 | ||||||
* 署長︰指康樂及文化事務署署長 | ||||||
第132BC章 遊樂場地規例 - 第30條 罪行及罰則 (2020年第88號法律公告) | ||||||
(1) 任何人─ (2020年第88號法律公告) | ||||||
(a) | 違反第6、7、8、9、10、11、12、13、14(1)或(3)、15、16、18(1)或(2)、19、20、21、22、23、23A、25、26、27或29條 的任何條文; (1975年第158號法律公告;1977年第56號法律公告;1997年第403號法 律公告;1999年第78號第7條;2020年第88號法律公告) | |||||
(b) | 在遊樂場地內駕駛車輛時,遇到正在執行職責的管理人員或其他公職人員以訊號或其他方法指示其停車,而拒絕或故意不停車;或 | |||||
(c) | 沒有遵從根據第17或24條條文展示的告示所載的任何規定 (1992年第302號法律公告;1996年第177號法律公告;2020年第88號法律公告), | |||||
即屬犯罪,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第一級罰款及監禁14天。 (2) 任何人違反第25(2)、(3)或(4)條,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第3級罰款及監禁14日。 (2020年第88號法律公告) |
||||||
第 132E章 泳灘規例 - 第9條 動物及車輛 | ||||||
(1) | 除 非獲得署長書面准許,否則任何人不得將 —— (1999年第78號第7條) | |||||
|
||||||
(2) | 如任何泳灘的範圍包括任何道路或道路的某部分,而該等道路是為供車輛使用而設的,則第(1)款條文並不適用於任何被帶到、安排被帶到或容受被帶到該等道路上的任何車輛。 | |||||
第208A章 郊野公園及特別地區規例 - 第4條 禁止將車輛帶進郊野公園及特別地區 | ||||||
(1) |
除第(2)款另有規定外,任何人除非獲得總監的同意,否則不得將任何車輛或單車帶進郊野公園或特別地區,或在郊野公園或特別地區內駕駛、使用或管有任何車輛或單車。 | |||||
(2) | 第(1)款不適用於─ | |||||
(a)
在總監指定並標明用作駕駛、使用或管有車輛或單車的道路上,或在總監如此指定的停車場內,駕駛、使用或管有車輛或單車的人;或 (b) 通常居住在某郊野公園及特別地區內而在該郊野公園或特別地區內騎踏單車的人。 |
||||||
(3) | 任何人在總監指定的停車場內停泊車輛,須繳付附表1所訂明的費用。 (2005年第63號法律公告) | |||||
(4) | 如總監已— | |||||
(a) 將他指定的停車場封閉,不讓公眾人士使用;及 (b) 在該停車場的要衝位置或入口展示關於該項封閉的中文及英文告示, |
||||||
則任何人不得在未獲總監的同意下,將車輛駛進 或停泊在該停車場內。 (2005年第63號法律公告) | ||||||
第228章 簡易程序治罪條例 - 第4條 在公眾地方犯的妨擾罪等 | ||||||
任何人無合法權限或解釋而─ | ||||||
|
||||||
可處第4級罰款或監禁3個月。 | ||||||
第295B章 危險品(一般)規例 - 第100條 以單車或三輪車運送第5類危險品 | ||||||
(由2021年第20號法律公告廢除) | ||||||
|
|
第221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 ── 附表8 罪行的罰款級數 附表8
[第1138條]
罪行的罰款級數
(格式變更——2018年第
1號編輯修訂紀錄)
第1級 $2,000 第2級 $5,000 第3級 $10,000 第4級 $25,000 第5級 $50,000 第6級 $100,000
(由1994年第58號第3條增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