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條例(第374章)
吐露港公路的速度限制
本人現行使《道路交通條例》(第374章)第40(2)(a)條所賦予的權力,下令由2010年4月1日上午10時起,吐露港公路下列路段將實施每小時80公里的速度限制:
(a) 林錦公路交匯處通往吐露港公路南行車路的連接路,由其與吐露港公路匯合處起,至同一匯合處以北約320米處止的路段;
(b) 吐露港公路南行車路通往大埔太和路的連接路,由其與吐露港公路分流車道入口起,至同一分流車道入口以南約140米處止的路段;
(c) 吐露港公路北行車路通往大埔太和路的連接路,由其與吐露港公路分流車道入口起,至同一分流車道入口以北約40米處止的路段;
(d) 大埔太和路通往吐露港公路北行車路的連接路,由其與吐露港公路匯合處起,至同一匯合處以南約30米處止的路段;及
(e) 吐露港公路北行車路通往林錦公路交匯處的連接路,由其與吐露港公路分流車道入口起,至同一分流車道入口以北約150米處止的路段。
同時,現時在上述路段實施的每小時50公里的速度限制,將予以撤銷。
運輸署署長黎以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