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的士司機違例記分條例》自2024年9月22日生效,當中的士服務改進課程旨在加強的士司機在提供載客服務時遵守各項規例的意識,並掌握提供服務的正確態度和情緒控制方法,以改善其服務行為及態度,提升的士業的服務質素。

須強制自費修習和完成的士服務改進課程的人士

 
根據《道路交通條例》(第374章)及其附屬法例,以及《的士司機違例記分條例》(第 647 章),以下類別人士須按照規定,強制自費修習和完成的士服務改進課程(下稱「該課程」):
 
(a) 因觸犯以下罪行而被裁定罪名成立,並被法庭命令須於指定限期內修習該課程的人士:
《道路交通(車輛構造及保養)規例》(第374A章)
- 第121(4) 條: 毀損、損壞或更改的士計程錶;
《道路交通(公共服務車輛)規例》(第374D章)
- 第 37(a) 條: 故意拒絕或忽略接受租用;
- 第 37(b) 條: 拒絕或忽略駕駛的士至租用人指示的地方;
- 第 37(c) 條: 拒絕或忽略運載租用人要求數目的乘客;
- 第 37(d) 條: 沒有採用最直接而切實可行的路綫駛往目的地;
- 第 37(e) 條: 未經租用人同意,允許租用人以外的任何人登上的士;
- 第 37(f) 條: 拒絕或忽略發出收據;
- 第 40 條: 兜客;
- 第 45(2)(a) 條: 欺騙或拒絕知會乘客或有意乘車的人有關適當的收費及前往某處的路綫;
- 第 47(2) 條: 濫收車費;或
- 第 49(2) 條: 沒有將的士計程錶設定於記錄位置

一般來說,違者須根據法庭命令的限期內修習該課程。
(b)

因違反上述罪行並於兩年內在的士司機違例記分制度下累積的士司機違例分數達 10 分或以上的人士,每被記滿 10 分,即須在運輸署署長發出通知書的日期起計三個月內自費修習和完成該課程一次。

常見問題

問1: 我已被記 10 分,並在接獲運輸署署長發出的強制修習的士服務改進課程通知後,自費修習和完成該課程。本人被記的分數會否獲扣減 3 分?
   
答1:
如某的士司機在(i)的士司機違例記分冊內被記有關分數及(ii)獲發的士服務改進課程完課證書,運輸署署長會自有關人士已記的有關分數的總數中,減除以下分數 –
(a) 如在減分前的分數總數大於3分,扣減3分;或
(b) 如在減分前的分數總數不大於3分,扣減所有分數。
但是,在下列三種情況下,完成該課程的司機將不獲減分:
以完成該課程當日計算 –
(a) 該人並無任何有關分數(0分);
(b) 該人已記分數總數為15分或以上;或
(c) 運輸署署長曾在過去2年內,因該人完成的士服務改進課程而在被記的總分中減除分數。
問2: 如我不遵從運輸署署長發出的強制修習的士服務改進課程通知,會有何後果?
   
答2:
根據《的士司機違例記分條例》第 647 章第 23 條,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沒有遵從修習和完成的士服務改進課程的責任,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第2級罰款(即港幣5,000元)及監禁1個月,而違者在服刑和繳交罰款後仍須修習和完成該課程。任何人士未按照規定修習和完成該課程前,運輸署署長不得向該人士發出、重新發出或續發供駕駛的士的駕駛執照。
問3: 如我未能在運輸署署長發出的強制修習的士服務改進課程通知所指定的期間內註1修習和完成該課程,該怎辦?
   
答3:
你須於所指定的期間內向運輸署署長遞交書面申請,要求延期並陳述真確理由註2。有關申請須交予運輸署違例駕駛記分辦事處(香港灣仔告士打道5號稅務大樓30樓)。請注意,若郵件郵資不足,香港郵政會收取欠資及相關費用。本署不會接收郵資不足的郵件,有關郵件將由香港郵政退回寄件人或予以銷毀。為確保郵件能妥善送達本署,並免卻不必要的派遞延誤或失誤,請切記投寄郵件前支付足額郵資及註明回郵地址。[請參閱郵費的詳情]

註1: 即發出通知書的日期起計三個月內
註2: 所有申請將會作個別考慮,申請人應在通知所指定的期間完結前盡早遞交申請,讓運輸署署長有足夠時間考慮申請。
問4: 如我被法庭命令取消持有供駕駛的士的駕駛執照資格,並須修習和完成的士服務改進課程,但在停牌期結束後仍未修習該課程,會有何後果?
   
答4: 你的駕駛的士資格會繼續被取消,直至你自費修習和完成該課程為止。
問5:
我被法庭命令取消持有供駕駛的士的駕駛執照資格,並須修習和完成的士服務改進課程。當我被取消駕駛的士資格的期限屆滿後,而我已自費修習和完成該課程,我如何從運輸署取回我的駕駛執照?
   
答5:
你在自費修習和完成該課程後,的士服務改進學校需要整理課後評核試成績及將其與出席紀錄一起呈交運輸署作進一步處理。因此,如你被法庭判令取消持有或領取供駕駛的士的駕駛執照的資格,以及修習和完成的士服務改進課程,當你被取消駕駛的士資格的期限屆滿後,你應待的士服務改進學校發出的士課程證書當日起計至少5個工作天後,才可到運輸署違例駕駛記分辦事處取回你供駕駛的士的駕駛執照。如在取消駕駛的士資格的期限後,你的駕駛執照已到期,或你曾在取消駕駛的士資格的期間獲簽發另一張供駕駛其他類別車輛的駕駛執照,你亦應待的士服務改進學校發出的士課程證書當日起計至少5個工作天後,才可到運輸署牌照事務處申請發出、重新發出或續發供駕駛的士的駕駛執照。
問6: 我到違例駕駛記分辦事處或牌照事務處取回或申請供駕駛的士的駕駛執照時,要否需要帶備及出示的士課程證書?
   
答6: 本署建議你帶同的士課程證書作證明,以便本署核對你的資料和向你交還供駕駛的士的駕駛執照。
   
問7: 我可在何處報名修讀的士服務改進課程?
   
答7: 請參閱指定的士服務改進學校

其他查詢

 
請致電運輸署熱線 2804 2600 查詢。
以上所述,只是一般指引。有關法例載於《道路交通條例》(第374章)及其附屬法例,以及《的士司機違例記分條例》(第 647 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