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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氣、血液或尿液中的酒精比例 |
最短停牌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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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定罪 | 第二次/再次定罪(註一) | |
第1級 (超過訂明限度(註二),但低於每100毫升呼氣/血液/尿液分別含有35微克/80毫克/107毫克酒精的比例) |
六個月 | 兩年 |
第2級 (超過第1級,但低於每100毫升呼氣/血液/尿液分別含有66微克/150毫克/201毫克酒精的比例) |
一年 | 三年 |
第3級 (超過第2級) |
兩年 | 五年 |
註一: 任何人若曾經干犯酒後駕駛的相關罪行,不論對上一次的酒精濃度如何,都會被視作第二次/再次干犯酒後駕駛罪行。有關第二次/再次定罪的罰則將視乎酒精濃度而定。 註二: 『訂明限度』指: (a) 在100毫升呼氣中有22微克酒精; |
下列酒後駕駛相關罪行的最短停牌期定為『第3級』:
(a) 在酒類或藥物影響下駕駛以致沒有能力妥當地控制車輛;
(b) 沒有提供呼氣樣本作檢查呼氣測試而無合理辯解;或
(c) 沒有提供呼氣、血液或尿液樣本作分析而無合理辯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