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保障道路使用者安全,本署的車輛檢驗辦事處接受市民及政府部門對有缺點車輛的舉報及轉介。本署會根據香港法例第374章《道路交通條例》所賦予的權力,對涉嫌有缺點車輛採取適切的跟進行動(包括向登記車主發出通知書或驗車令),以確保車輛安全及適宜於道路上使用。舉報人必須提供以下有缺點車輛的詳情,以支持其舉報屬實:
若資料不足,本署會聯絡舉報人補交所需的資料,以便本署採取跟進行動。如舉報人未能及時補交有關資料,有關舉報只會被記錄在案供日後參考之用。
按所舉報車輛缺點的緩急及嚴重性,以及考慮到有關車輛的型號、改裝風險及被舉報車輛過往的記錄,本署會向對道路使用者構成即時危險的有關車輛的登記車主發出驗車令。對一般未構成即時危險的舉報,本署會考慮先向登記車主發出通知書,指示有關車主盡快修復被舉報的缺點,並在限期前把已修復車輛的相片及其聲明呈交本署,以證明有關缺點已糾正妥當。若本署認為有關相片未能清晰顯示有關缺點已被修復,亦會要求有關車輛接受車輛檢驗。
你可透過以下方式向本署提交有缺點車輛舉報:
你亦可填寫「有缺點車輛舉報表格」並以上述方式連同能清楚顯示被舉報車輛的車輛登記號碼及有關缺點的相片及/或錄像證據送交本署。
請按此下載「有缺點車輛舉報表格」。
如有查詢,請聯絡車輛檢驗辦事處(電話號碼: 3961 0372;傳真號碼: 3961 0420)或致電1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