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登記文件簽署及蓋印規定
車輛登記文件(以下稱為「牌簿」)是發給登記車主的重要文件。登記車主必須於牌簿上簽署,並應妥善保存有關文件。
為保障登記車主的利益及更有效地確認申請人的身分,根據現行規定,牌簿及有關的牌照申請表格上的簽署/蓋印須符合以下要求,否則運輸署將不會處理有關申請:-
(i) | 以個人名義為登記車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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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 以公司/機構為登記車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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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規定適用於所有需要出示牌簿的申請。
問1. | 上述安排的目的是什麼? | ||
問2. | 運輸署現時是否規定表格上的公司/機構印章必須與牌簿的蓋章完全相同,才會處理有關申請? | ||
問3. | 由於本公司/機構已更換新印章或舊印章已遺失/被盜/損毀,因此無法提供與牌簿相同的印章,應該如何處理? | ||
問4. | 如何更正蓋於牌簿的錯誤印章? | ||
問5. | 本公司/機構早前遞交車輛牌照申請時,曾以通知書形式通知運輸署本公司/機構已更改印章,現時可否改以申請牌簿複本代替? |
有關運輸署牌照服務的查詢,可致電牌照部的24 小時查詢熱線(852) 2804 2600 或透過電子郵遞查詢: licensing@td.gov.hk
你亦可前往各運輸署 牌照事務處 的詢問處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