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要求

根據法例,登記車主(「舊車主」)須在車輛過戶後72小時內,向本署車輛記錄辦事處遞交已填妥、並由舊車主及新車主雙方已簽署的「車輛過戶通知書(的士除外)」的副本(即表格TD25第3頁);而新車主則須在車輛過戶後72小時內,向本署牌照事務處遞交已填妥、並由舊車主及新車主雙方已簽署的「車輛過戶通知書(的士除外)」的正本(即表格TD25第1頁)及所需文件與費用,以完成車輛過戶程序。

無欠繳罰款或訴訟費記錄及無違例記錄證明書 [TD87(S)]

車輛買賣

車輛過戶涉及資產擁有權的轉移及重新登記。新舊車主應留意以下事項,以保障雙方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