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要求
根據法例,登記車主(「舊車主」)須在車輛過戶後72小時內,向本署車輛記錄辦事處遞交已填妥、並由舊車主及新車主雙方已簽署的「車輛過戶通知書(的士除外)」的副本(即表格TD25第3頁);而新車主則須在車輛過戶後72小時內,向本署牌照事務處遞交已填妥、並由舊車主及新車主雙方已簽署的「車輛過戶通知書(的士除外)」的正本(即表格TD25第1頁)及所需文件與費用,以完成車輛過戶程序。
無欠繳罰款或訴訟費記錄及無違例記錄證明書 [TD87(S)]
- 無欠繳罰款記錄及無違例記錄證明書可證明於發出時,根據運輸署電腦系統紀錄,指明車輛是否曾涉及證明書上列明的罪行、法院命令、或未繳付罰款/訴訟費。證明書有效期為由發出時起計72小時。
- 上述證明書並非車輛過戶的必須文件,惟預備買車的人士在達成購車協議之前,可填妥表格TD87(S),向任何牌照事務處申請該證明書。
- 若新車主在辦理過戶時,持有有效的上述證明書顯示有關車輛未被指控曾犯有證明書上所列罪行,則即使在過戶後該車輛被指控之前曾犯有該等罪行,已過戶至新車主名下的涉事車輛亦無需被暫時吊銷車輛牌照及移交本署保管,即俗稱「扣車」。
- 申請上述證明書費用全免。申請人可使用網上服務申請。
車輛買賣
車輛過戶涉及資產擁有權的轉移及重新登記。新舊車主應留意以下事項,以保障雙方的利益:
- 舊車主應確保新車主於車輛過戶後72小時內,向運輸署遞交上述「車輛過戶通知書(的士除外)」的正本以完成辦理車輛過戶手續,否則車輛過戶手續並未完成。
- 在運輸署完成辦理車輛過戶手續前,由於車輛仍在舊車主名下,舊車主仍須繼續承擔該車輛所招致的所有法律責任。本署建議新、舊車主雙方一同前往運輸署轄下的牌照事務處,完成辦理車輛過戶程序。
車輛過戶(的士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