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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化車輛登記及領牌制度

優化車輛登記及領牌制度 車主應妥善處理車輛

棄置車輛(私家車)棄置車輛(電單車)

優化車輛登記及領牌制度的新法例

《2024年道路交通(車輛登記及領牌)(修訂)(第2號)規例》已獲立法會通過,旨在優化車輛登記及領牌制度,由源頭加強管控,提高對車主以不當方式棄置廢棄車輛行為的阻嚇力。新法例計劃在202512實施,運輸署會適時藉憲報刊登公告訂明生效日期。運輸署已於20241219起不再取消已滿兩年未領牌車輛的登記。登記車主如欲棄置車輛,必須於拆散、銷毀,或把車輛永久送離香港後向運輸署取消車輛登記。在取消登記前,車輛將一直登記於車主名下,車主須承擔該車輛引起的所有法律責任。

車主妥善處理車輛的責任

新法例正式生效後,車主須在接獲運輸署通知後三個月內為其兩年未領牌的車輛續牌,或把車輛拆毀或永久送離香港後,連同相關車輛拆毀證明書/運送文件,向任何一間牌照事務處遞交取消車輛登記通知書(TD184),以取消該車輛登記,否則會構成罪行,而未領牌車輛會保留在有關車主名下。如個別車主有實際困難而未能採取所需行動,或有合理理由不為其車輛領牌,可向運輸署提出申請豁免。即使車主已獲批豁免,有關車輛會一直登記在登記車主的名下,車主仍須繼續承擔該車輛引起的所有法律責任。

豁免安排

在新法例生效前,運輸署會盡快公布申請豁免的指引,車主現時無需急於申請豁免

「牌證易」網上電子牌照平台

車主可登記使用運輸署的「牌證易」服務,隨時隨地查詢名下車輛牌照到期日及在網上續領車輛牌照。

取消車輛登記須知

車主在妥善處理好棄置的車輛後,應在十五天內,將所需文件遞交或郵寄到運輸署牌照事務處辦理取消車輛登記手續。登記車主如果在棄置車輛後,並沒有辦理取消車輛登記手續,則必須承擔因該車輛而引起的所有法律責任。

假如你擬放棄你所擁有的車輛,你可使用由商營廢車回收公司提供的服務,但必須留意以下各點:

(1) 向該廢車回收公司索取車輛拆毀證明書(你必須確定該廢車回收公司的商業登記證號碼已列於證明書上)(見樣本);
(2) 於十五天內將以下文件遞交或郵寄到運輸署牌照事務處辦理取消車輛登記手續:
  a.  該車輛的登記文件正本;
  b.  該車輛的牌照正本 (若牌照仍屬有效 );
  c. 車輛拆毀證明書正本;
  d.  (i) 車主的身份證明文件 (如車輛屬個人所有,請帶同身份證,非香港居民,則帶同護照; 如車輛屬有限公司所有,請帶同公司註冊證 );
    (ii)  假如車輛是交由他人代辦取消車輛登記手續,代理人須帶同車主身份證明文件影印本,及出示代理人的身份證正本 ;
  e.  有關的自訂登記號碼分配證明書正本(如現行編配的車輛登記號碼為自訂登記號碼);及
  f. 已填妥的「取消車輛登記通知書」 (TD 184)。

至於鄉村車輛方面,已獲發出鄉村車輛許可證的鄉村車輛如被棄置,則其車主須在七天內通知本署,並須同時將許可證交還。

續領牌照提示

為提醒車輛牌照適時續領車輛牌照,運輸署會透過車主於辦理牌照申請時提供的電子聯絡方式,向車輛牌照快將逾期、剛逾期及逾期兩年的車主發送提示短訊或電郵。

如就取消車輛登記事宜有任何查詢,請致電1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