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2025年10月20日起,獲批准參與「深圳灣過境私家車一次性特別配額」(「計劃」)的車輛將不受指定封閉道路的限制,無須因駛經連接邊境管制站的封閉道路而申請封閉道路通行許可證。計劃的申請資格和其他條件維持不變,有意參與計劃的人士仍須按相關計劃的要求遞交申請。

申請人獲運輸署批准後,須前往香港中國旅行社(「港中旅」)的指定證件服務中心及香港總商會辦理相關的內地手續及繳付費用,才可出行。申請人宜先向「港中旅」及香港總商會了解相關的手續和費用。


切勿經營非法跨境出租車

根據《道路交通條例》(《條例》)(第374章)第52(3)條,任何人不得駕駛或使用汽車;或容受或允許他人駕駛或使用汽車,以作出租或取酬載客用途,除非該車輛符合《條例》訂明的若干條件(包括領有有效的出租汽車許可證),否則即屬違法

因此,跨境私家車如沒有有效的出租汽車許可證,不可作出租或取酬載客用途,否則即屬違法。

任何人違反《條例》第52(3)條即屬犯罪,如屬首次被定罪,可處最高罰款港幣10,000元及監禁6個月;及如屬再次定罪,則可處最高罰款港幣25,000元及監禁12個月

此外,根據《條例》第90至93條的規定,凡有人就上述第52(3)條被定罪,有關人士可被暫時吊銷汽車牌照。初次違例,可被吊銷汽車牌照6個月;就同一汽車其後再犯罪,則可被吊銷汽車牌照12個月。涉案車輛須於牌照被吊銷期間移交運輸署保管。


(只提供繁體中文版本)

按此參閱有關申請指定跨境駕駛計劃/過境車輛封閉道路許可證所需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