切勿經營非法跨境出租車

根據《道路交通條例》(《條例》)(第374章)第52(3)條,任何人不得駕駛或使用汽車;或容受或允許他人駕駛或使用汽車,以作出租或取酬載客用途,除非該車輛符合《條例》訂明的若干條件(包括領有有效的出租汽車許可證),否則即屬違法

因此,跨境私家車如沒有有效的出租汽車許可證,不可作出租或取酬載客用途,否則即屬違法。

任何人違反《條例》第52(3)條即屬犯罪,如屬首次被定罪,可處最高罰款港幣10,000元及監禁6個月;及如屬再次定罪,則可處最高罰款港幣25,000元及監禁12個月

此外,根據《條例》第90至93條的規定,凡有人就上述第52(3)條被定罪,有關人士可被暫時吊銷汽車牌照。初次違例,可被吊銷汽車牌照6個月;就同一汽車其後再犯罪,則可被吊銷汽車牌照12個月。涉案車輛須於牌照被吊銷期間移交運輸署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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