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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首次登記自用進口車需辦理什麼手續?進口車的應課稅價值評估由那個部門負責?汽車的首次登記稅稅款是如何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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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情請參考以下連結的內容。如車輛為純電動車輛及插電式混合動力車輛,請參考以下連結的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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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我持有的車輛牌照快將屆滿,應怎麼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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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記車主可於現有車輛牌照屆滿前四個月內申請續領,申請時需遞交填妥的「續領車輛牌照申請書」(表格TD 558)及表格內列明的所需文件。如車輛需接受檢驗,請同時附上「車輛宜於道路上使用證明書」或「(車輛) 檢驗及格證明書」。續發的車輛牌照由現有車輛牌照屆滿日期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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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如果我在車輛牌照屆滿後才申請續領牌照,是否需要繳交附加費? 如需繳交附加費,計算方法是怎樣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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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香港法例第374E章《道路交通(車輛登記及領牌)規例》,如運輸署署長在車輛牌照屆滿後才接獲為車輛領牌的申請,除非署長信納該車輛在未領牌期間內不曾在道路上使用,該牌照申請應繳的費用除適當的牌照費外,會包括一項由先前牌照屆滿時起計的未領牌期間的附加費。此附加費是按每天應繳適當牌照年費(不包括交通意外傷亡者援助基金徵款)的0.33%計算(不足一角,亦以一角計算)。發出的新牌照將由簽發日起生效。請注意,繳交未續領車輛牌照內的附加費,並不能視作該車已補領牌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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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為何登記車主在申請車輛牌照時需繳交「交通意外傷亡者援助基金徵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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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輸署在處理車輛牌照申請時(拖架的車輛牌照除外),會根據香港法例第 229章《交通意外傷亡者 (援助基金)條例》的規定向申請人(即登記車主) 收取交通意外傷亡者援助基金徵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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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如果我選擇由他人代辦申請車輛牌照的手續,代辦人是否需要出示授權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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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記車主可授權代辦人到其中一間運輸署牌照事務處遞交車輛牌照申請。為保障登記車主的權益,代辦人在遞交申請時,需出示登記車主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及自己的身份證明文件正本,以作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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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我的車輛的登記由於車輛牌照已屆滿超過兩年而被取消,如希望為車輛再申請車輛牌照,需辦理什麼手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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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記車主須為該車輛辦理重新登記手續,才可領取新的車輛牌照。首先,登記車主需填妥申請「車輛登記及牌照申請表」(表格 TD 22) 及帶備身份證明文件正本及車輛登記文件正本,前往運輸署香港牌照事務處 1 號櫃台提交申請,以便運輸署人員核實登記車主身份及車輛的資料。核實完成後,本署會發出轉介備忘錄給登記車主前往指定的車輛檢驗中心安排驗車。驗車合格後,登記車主可攜同已有驗車主任蓋章的表格 TD 22 及表格內列明的所需文件前往香港牌照事務處 1 號櫃台辦理車輛重新登記及領牌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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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我想交回車輛牌照並申請退還部份車輛牌照費用,退還的金額是怎樣計算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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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還剩餘車輛牌照費用的計算方法是將該車輛的每年牌照費乘以0.24%再乘以有效牌照剩餘有效期的天數。剩餘有效期的天數必須為60天或以上,如剩餘有效期的天數少於60天,登記車主便不會獲退還剩餘車輛牌照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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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我遺失了車輛牌照,應怎麼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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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車輛牌照已遺失,你必須帶備填妥的「車輛登記文件複本/車輛牌照複本申請表」(表格 TD 151)及表格列明的所需文件,以申請車輛牌照複本。如登記車主屬公司,代辦人必須出示該公司的公司註冊證(經註冊會計師或律師核實的副本亦會被接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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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如果我遺失了「車輛登記文件」(俗稱牌簿),應怎麼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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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記車主如果遺失「車輛登記文件」,請親身或以授權書授權代辦人向運輸署任何一間牌照事務處遞交填妥的「車輛登記文件複本/車輛牌照複本申請表」(表格 TD 151)及表格列明的所需文件,以申請車輛登記文件複本。如登記車主屬公司,代辦人必須出示該公司的授權書及公司註冊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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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我的車輛已遺失/被偷去,能否申請取回餘下有效期內的車輛牌照費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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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車輛已遺失/被偷去,而該車輛的有效牌照剩餘的天數為 60天或以上,登記車主或代辦人可帶備由警方發出的證明文件(報案咭或報案備忘錄)、車輛登記文件正本、登記車主要求退回剩餘牌照費的申請信及登記車主身份證明文件(正本或副本)到任何一間運輸署牌照事務處申請。庫務署會將退還的款項以劃線支票發給登記車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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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如果車輛被偷去,登記車主可否辦理取消車輛登記手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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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建議,如車輛被偷去,登記車主應立刻向警方報告。根據法例規定,車主只有在車輛被拆散、消毀或永久送離香港的情況下,才可通知運輸署作取消車輛登記。如車輛的有效牌照剩餘有效期為 60 天或以上,車主可考慮申請退回牌照剩餘有效期的部份車輛牌照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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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在將車輛永久送離香港或拆毀後,同時辦理取消車輛登記及保留車輛登記號碼的手續是怎樣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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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登記車主在將車輛永久送離香港或拆毀後,希望保留該車輛的登記號碼以待日後轉移至自己名義登記的車輛上使用,可在運輸署香港牌照事務處或九龍牌照事務處遞交已填妥的「轉移或保留車輛登記號碼申請書」(表格 TD 129) 及表格列明的所需文件申請保留該車輛的登記號碼及取消車輛的登記。登記號碼保留備用為期 12個月,如申請人沒有在限期前將該登記號碼轉移至另一汽車,運輸署署長會取消該登記號碼的分配,及另行分配予任何其他汽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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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怎樣填寫「車輛過戶通知書(的士除外)」(表格 TD 25)上「車輛售價」/ 「車輛購入價」一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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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填寫「車輛過戶通知書(的士除外)」 (表格 TD 25) 或「的士過戶通知書」 (表格 TD 25A)的時候,登記車主須如實申報出售該車輛的售價,而新車主亦須如實申報購入車輛的價格。根據香港法例第 330章《汽車 (首次登記稅)條例》的規定,除非事先經由運輸署署長批准,否則登記車主不得以高於汽車的應課稅價值、免稅配件的價值、免稅保養未滿期部份的價值及已繳付的首次登記稅的總和的價格出售在1994年8月1日或以後於香港首次登記的汽車。如要求批准以高於前述所准許的價格出售已登記的汽車,登記車主須以「批准汽車過戶售價申請書」(表格TD 468) 申請獲取同意過戶售價及繳付應繳的附加首次登記稅。任何人如在未獲得運輸署署長同意前,以高於前述所准許的價格出售已登記的汽車,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罰款 50萬元及監禁 12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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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如我的地址已更改,應怎樣通知運輸署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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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法例,登記車主或駕駛執照持有人的地址如有改變,須在72小時內通知運輸署。如你未能同時提交有效的地址證明,本署可給予你在自該項要求作出之日起計的14天內,提供有關改變的證明。而你亦須遵從運輸署要求,否則本署會考慮將個案轉交相關執法部門跟進。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違反此規定,即屬犯罪,可處罰$2,000。你可透過書面、政府一站通或遞交「更改個人資料或車輛資料通知書」(表格TD 559) 連同你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和新地址的地址證明通知運輸署有關地址的更改。地址證明需距提交通知當日不超過三個月發出。可接受的地址證明的詳情可參考以下連結的內容。運輸署在收到申請人的地址證明前,可暫停處理更改地址記錄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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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我可以如何預約辦理運輸署汽車登記及車輛牌照相關的聲明/宣誓服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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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以透過電話方式(電話:2804 2638)進行預約,辦理下列的聲明/宣誓服務:
- 有關申請車輛登記及牌照、車輛行駛許可證及老爺車行駛許可證以中文英文譯本的證明文件;
- 有關車輛登記及牌照的申請,相關車輛在進口香港供銷售前,未曾在香港以外地方登記;及
- 有關車輛取消登記的申請,宣誓/聲明未能提供海運提單正本
已預約的申請人需連同身份證明及所需文件到運輸署香港牌照事務處1號窗口辦理上述的聲明/宣誓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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