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的車輛共分為16類。截至2011年4月,在約672 000 輛登記車輛中,約456 000 部屬私家車,其餘則為輕型貨車、中型貨車、重型貨車、電單車、小型巴士、巴士等。任何人士均不得在道路上駕駛或使用未經登記及領牌的車輛。

車輛登記包括編配登記號碼、發出車輛登記文件及將車輛編入適當的車輛類別。車主為車輛申請首次登記時,須繳付首次登記稅。另一方面,車輛牌照須每年或每四個月登記一次,有關的車輛方可在道路上行駛。持有人必須將車輛牌照放在車輛擋風玻璃左邊 ;如車輛沒有固定擋風玻璃的話,則應放在顯眼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