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现行使《道路交通条例》(第374章)第40(2)(a)条所赋予的权力,下令由2024年10月4日上午10时起,至2024年12月31日下午4时止,下列路段将实施每小时50公里的临时车速限制:
有关地点将设置适当交通标志,指导驾驶人士。
同时,现时在上述路段实施的车速限制,将暂予撤销。
运输署署长李颂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