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的士司机违例记分条例》自2024年9月22日生效,当中的士服务改进课程旨在加强的士司机在提供载客服务时遵守各项规例的意识,并掌握提供服务的正确态度和情绪控制方法,以改善其服务行为及态度,提升的士业的服务质素。

须强制自费修习和完成的士服务改进课程的人士

 
根据《道路交通条例》(第374章)及其附属法例,以及《的士司机违例记分条例》(第 647 章),以下类别人士须按照规定,强制自费修习和完成的士服务改进课程(下称「该课程」):
 
(a) 因触犯以下罪行而被裁定罪名成立,并被法庭命令须于指定限期内修习该课程的人士:
《道路交通(车辆构造及保养)规例》(第374A章)
- 第121(4) 条: 毁损、损坏或更改的士计程表;
《道路交通(公共服务车辆)规例》(第374D章)
- 第 37(a) 条: 故意拒绝或忽略接受租用;
- 第 37(b) 条: 拒绝或忽略驾驶的士至租用人指示的地方;
- 第 37(c) 条: 拒绝或忽略运载租用人要求数目的乘客;
- 第 37(d) 条: 没有采用最直接而切实可行的路线驶往目的地;
- 第 37(e) 条: 未经租用人同意,允许租用人以外的任何人登上的士;
- 第 37(f) 条: 拒绝或忽略发出收据;
- 第 40 条: 兜客;
- 第 45(2)(a) 条: 欺骗或拒绝知会乘客或有意乘车的人有关适当的收费及前往某处的路线;
- 第 47(2) 条: 滥收车费;或
- 第 49(2) 条: 没有将的士计程表设定于记录位置

一般来说,违者须根据法庭命令的限期内修习该课程。
(b)

因违反上述罪行并于两年内在的士司机违例记分制度下累积的士司机违例分数达 10 分或以上的人士,每被记满 10 分,即须在运输署署长发出通知书的日期起计三个月内自费修习和完成该课程一次。

常见问题

问1: 我已被记 10 分,并在接获运输署署长发出的强制修习的士服务改进课程通知后,自费修习和完成该课程。本人被记的分数会否获扣减 3 分?
   
答1:
如某的士司机在(i)的士司机违例记分册内被记有关分数及(ii)获发的士服务改进课程完课证书,运输署署长会自有关人士已记的有关分数的总数中,减除以下分数 –
(a) 如在减分前的分数总数大于3分,扣减3分;或
(b) 如在减分前的分数总数不大于3分,扣减所有分数。
但是,在下列三种情况下,完成该课程的司机将不获减分:
以完成该课程当日计算 –
(a) 该人并无任何有关分数(0分);
(b) 该人已记分数总数为15分或以上;或
(c) 运输署署长曾在过去2年内,因该人完成的士服务改进课程而在被记的总分中减除分数。
问2: 如我不遵从运输署署长发出的强制修习的士服务改进课程通知,会有何后果?
   
答2:
根据《的士司机违例记分条例》第 647 章第 23 条,任何人无合理辩解而没有遵从修习和完成的士服务改进课程的责任,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第2级罚款(即港币5,000元)及监禁1个月,而违者在服刑和缴交罚款后仍须修习和完成该课程。任何人士未按照规定修习和完成该课程前,运输署署长不得向该人士发出、重新发出或续发供驾驶的士的驾驶执照。
问3: 如我未能在运输署署长发出的强制修习的士服务改进课程通知所指定的期间内注1修习和完成该课程,该怎办?
   
答3:
你须于所指定的期间内向运输署署长递交书面申请,要求延期并陈述真确理由注2。有关申请须交予运输署违例驾驶记分办事处(香港湾仔告士打道5号税务大楼30楼)。请注意,若邮件邮资不足,香港邮政会收取欠资及相关费用。本署不会接收邮资不足的邮件,有关邮件将由香港邮政退回寄件人或予以销毁。为确保邮件能妥善送达本署,并免却不必要的派递延误或失误,请切记投寄邮件前支付足额邮资及注明回邮地址。[请参阅邮费的详情]

注1: 即发出通知书的日期起计三个月内
注2: 所有申请将会作个别考虑,申请人应在通知所指定的期间完结前尽早递交申请,让运输署署长有足够时间考虑申请。
问4: 如我被法庭命令取消持有供驾驶的士的驾驶执照资格,并须修习和完成的士服务改进课程,但在停牌期结束后仍未修习该课程,会有何后果?
   
答4: 你的驾驶的士资格会继续被取消,直至你自费修习和完成该课程为止。
问5:
我被法庭命令取消持有供驾驶的士的驾驶执照资格,并须修习和完成的士服务改进课程。当我被取消驾驶的士资格的期限届满后,而我已自费修习和完成该课程,我如何从运输署取回我的驾驶执照?
   
答5:
你在自费修习和完成该课程后,的士服务改进学校需要整理课后评核试成绩及将其与出席纪录一起呈交运输署作进一步处理。因此,如你被法庭判令取消持有或领取供驾驶的士的驾驶执照的资格,以及修习和完成的士服务改进课程,当你被取消驾驶的士资格的期限届满后,你应待的士服务改进学校发出的士课程证书当日起计至少5个工作天后,才可到运输署违例驾驶记分办事处取回你供驾驶的士的驾驶执照。如在取消驾驶的士资格的期限后,你的驾驶执照已到期,或你曾在取消驾驶的士资格的期间获签发另一张供驾驶其他类别车辆的驾驶执照,你亦应待的士服务改进学校发出的士课程证书当日起计至少5个工作天后,才可到运输署牌照事务处申请发出、重新发出或续发供驾驶的士的驾驶执照。
问6: 我到违例驾驶记分办事处或牌照事务处取回或申请供驾驶的士的驾驶执照时,要否需要带备及出示的士课程证书?
   
答6: 本署建议你带同的士课程证书作证明,以便本署核对你的资料和向你交还供驾驶的士的驾驶执照。
   
问7: 我可在何处报名修读的士服务改进课程?
   
答7: 请参阅指定的士服务改进学校

其他查询

 
请致电运输署热线 2804 2600 查询。
以上所述,只是一般指引。有关法例载于《道路交通条例》(第374章)及其附属法例,以及《的士司机违例记分条例》(第 647 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