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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署

邀请营办过境巴士服务

运 输 署 现 邀 请 符 合 资 格 的 营 办 商 , 提 供 经 落 马 洲 和 沙 头 角 管 制 站 来 往 香 港 和 内 地 的 过 境 巴 士 服 务 。

运 输 署 发 言 人 表 示 , 所 有 申 请 不 收 费 用 。 有 关 服 务 需 由 香 港 与 内 地 合 营 的 公 司 经 营 。 申 请 人 须 以 书 面 提 供 以 下 资 料 :

* 联 络 人 姓 名 及 联 络 办 法 。 如 合 营 公 司 为 有 限 公 司 , 请 提 交 香 港 公 司 注 册 登 记 证 及 内 地 营 业 执 照 ; 如 合 营 公 司 为 无 限 公 司 , 请 提 交 香 港 商 业 登 记 证 及 内 地 营 业 执 照 ;
* 服 务 性 质 详 情 , 包 括 车 辆 的 数 目 、 类 型 、 载 客 人 数 及 方 向 盘 位 置 ;
* 申 请 的 每 日 过 境 班 次 , 拟 过 境 的 管 制 站 名 称 和 时 间 , 以 及 在 香 港 的 行 车 路 线 和 终 站 设 施 ;
* 经 营 类 似 运 输 服 务 的 经 验 ;
* 与 内 地 单 位 的 业 务 合 伙 详 情 , 包 括 香 港 和 内 地 合 伙 人 的 姓 名 及 地 址 ; 及
* 内 地 当 局 批 准 提 供 过 境 巴 士 服 务 的 文 件 。

发 言 人 表 示 , 由 于 落 马 洲 和 沙 头 角 管 制 站 交 通 繁 忙 , 所 以 批 准 的 过 境 时 间 未 必 与 申 请 的 时 间 相 同 。

发 言 人 补 充 : 「 至 于 在 落 马 洲 管 制 站 , 获 准 在 该 处 过 境 的 巴 士 , 可 能 只 准 在 每 日 非 繁 忙 时 间 由 本 港 开 出 。 」

为 方 便 审 批 , 申 请 人 须 同 时 向 香 港 金 钟 道 九 十 五 号 统 一 中 心 三 楼 「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政 府 运 输 署 牌 照 部 公 共 车 辆 组 」 , 以 及 深 圳 褔 田 南 路 十 号 五 ○ 三 室 「 广 东 省 深 圳 市 人 民 政 府 口 岸 办 公 室 陆 路 口 岸 处 」 ( 邮 政 编 码 五 一 八 ○ 四 五 ) 或 「 广 州 天 河 路 三 五 一 号 广 东 省 外 经 贸 大 厦 九 一 七 室 广 东 省 外 经 贸 厅 陆 空 口 岸 处 」 ( 邮 政 编 码 五 一 ○ 六 二 ○ ) 申 请 。

申 请 截 止 日 期 为 二 ○ ○ 一 年 六 月 十 五 日 ( 星 期 五 ) 。 申 请 人 可 亲 身 或 以 邮 递 方 式 申 请 , 邮 递 申 请 以 邮 戳 日 期 为 准 。 申 请 人 即 使 过 往 曾 提 交 申 请 , 仍 必 须 依 照 上 述 方 法 , 再 次 递 交 申 请 书 。 所 有 申 请 会 经 由 香 港 及 广 东 省 两 地 政 府 审 核 , 及 决 定 批 发 营 办 权 。

如 欲 查 询 , 请 致 电 2 8 0 4 2 5 7 8 。

二 ○ ○ 一 年 六 月 一 日 ( 星 期 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