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应传媒对私家车及轻型货车违规载客的查询

     就传媒查询有关私家车及轻型货车提供出租或取酬载客服务,运输署今日(七月六日)回应如下:

  任何人士或机构,无论以任何方式安排私家车作出租或取酬载客用途,有关的出租私家车必须领有出租汽车许可证(许可证)及符合相关法例和许可证的发证条件。

  根据香港法例第374章《道路交通条例》,任何人士驾驶或使用未领有许可证的私家车作出租或取酬载客用途,即属违法。若私家车并未领有许可证,车主无论以任何方式,包括加入了以智能电话应用程式作租车平台的团队,亦不能使用有关私家车提供出租汽车服务,否则即属违法。违例人士,如属首次被定罪,可处罚款$5,000及监禁三个月;如属第二次或随后再次被定罪,则可处罚款$10,000及监禁六个月。涉案车辆的牌照亦会暂时被吊销。

  至于领有有效许可证的私家车,在提供出租汽车服务时,持证人亦必须遵守许可证的发证条件,包括将许可证展示在该私家车内挡风玻璃上,以便查阅。市民拟使用出租汽车服务前,应向营办商查询或检视有关私家车是否已领有有效的许可证,并在行程开始前检视展示于有关车辆的许可证。

  至于轻型货车,即总重量不超过5.5公吨的货车,其最高乘客座位数目为五个,其角色是以运载货物为主。根据《道路交通条例》,轻型货车可以出租及取酬形式作载货用途,而载运货物所收取的费用不受规管。不过,任何人如使用轻型货车以出租或取酬形式作载客用途,则属违法。此外,任何人士如招揽或企图招揽他人乘坐以出租或取酬形式载客的轻型货车,亦属违法。违例人士,如属首次被定罪,可处罚款$5,000和监禁三个月;如属第二次被定罪或随后再次被定罪,则可处罚款$10,000和监禁六个月。

  运输署如接获投诉指有车辆可能违反条例相关规定,会将有关个案转介警方跟进,并会因应警方要求,提供相关车辆的资料协助警方调查。巿民若怀疑有车辆涉嫌被违法作出租或取酬载客之用,应主动向警方举报。

  鉴于越来越多人透过智能电话应用程式租用轻型货车服务,运输署已提醒开发应用程式的公司相关的法例规定,尤其是使用轻型货车以出租或取酬方式载客乃违法行为。此外,运输署亦已要求这些公司提醒使用其应用程式的轻型货车司机有关的法例规定。



2015年7月6日(星期一)
香港时间21时04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