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订车辆登记号码第四期申请九月十二日截止
运输署提醒市民,如欲于第四次申请期内申请自订车辆登记号码的人士,必须于九月十二日或之前向运输署递交已填妥的申请表,逾期递交恕不接纳。
申请人可将填妥的申请表投入设于运输署各牌照事务处的投递箱。此外,申请人亦可把申请表邮寄致香港湾仔告士打道三十九号夏慤大厦五楼五○六至五○八室运输署车辆登记号码分组。如以邮寄方式递交,则以邮戳日期为准。在递交申请表时,申请人无需缴交按金。
在填写申请表前,申请人应细阅申请须知。每名申请人只能在每一期申请递交一份申请表。申请人必须留意,递交申请后,申请不得撤回,而自订车辆登记号码的排列方式(需在申请表上列明)亦不得更改。
运输署发言人补充说:「在第三期申请期内已递交了申请但未能中签的人士,如已授权运输署将其申请拨入第四期处理,而欲在第四期递交申请,应留意及填妥(如适用)申请表格有关授权/撤回授权的部分。」
申请表格(TD569)及申请须知可于运输署网址www.td.gov.hk下载。此外,市民亦可前往运输署各牌照事务处或民政事务总署各区谘询服务中心索取申请表及申请须知。如有查询,市民可致电运输署热线二八○四 二六○○。
完
2007年9月6日(星期四)
香港时间12时5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