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道路交通(车辆登记及领牌)规例》(第374E章)(下称《规例》)第4(1)条,运输署署长须备存载有指明详情的车辆登记册。根据《规例》第4(2)条,在订明的费用获缴付后,运输署署长须向提出申请取得车辆登记册内有关车辆任何详情的人,供给一份列明该等详情的证明书。

运输署已公布由2024年1月8日起会就发出车辆登记细节证明书(「证明书」)实施优化安排。除非得到车主同意,从车辆登记册上获得的资料只可用作与设立车辆登记册的目的相符,并于申请证明书时所指明的用途。有关详情可参阅《申请车辆登记细节证明书的指引》(只提供繁体中文及英文版本)。

车辆登记册的设立目的

  1. 规管车辆的使用;
  2. 供执法机关履行职责;及
  3. 向因受车辆的拥有权或车辆的使用直接影响,而需要确定该车辆资料的人士提供有关资料

发放证明书的条件

根据设立车辆登记册的目的,运输署一般只会在符合下列条件的情况下发放证明书:

  1. 申请人为该车辆的登记车主;或
  2. 申请人声明,他已获得该车辆登记车主的书面同意索取有关证明书,而有关资料只会用于登记车主的书面同意中指明的用途。申请人亦须向运输署述明该车主的身分证明文件号码 ∕ 公司注册证号码 ∕ 公司编号,而所提供的车主资料必须与运输署的记录相符;或
  3. 申请人声明,他(或其主事人)的权益因该车辆的拥有权或该车辆的使用而直接受到影响,因而需要确定该车辆资料。有关资料只会用于下列指明用途,包括:
         (a) 买卖车辆
         (b) 保险索偿
         (c) 赔偿 ∕ 申索
         (d) 纠正车辆出现于不适当地方的问题
         (e) 追讨费用 ∕ 罚款 ∕ 收费和偿还涉及个别车辆的贷款
         (f)  车辆涉及法律程序
         (g) 安全召回
         就上述指明用途的诠释及参考例子,请参阅《申请车辆登记细节证明书的指引》(只提供繁体中文及英文版本)。

申请方式

申请人可经TD318表格网上递交符合上述发放证明书的条件的申请。

如申请的指定日期及时间属申请当日起计超过五年的证明书,请填妥「发给车辆登记细节证明书申请表」(TD318表格)及亲身或由代理人前往任何牌照事务处或以邮寄方式递交申请,如申请资料齐备,本署会在收到申请后的十个工作天内将证明书以挂号信寄回给申请人。

例外情况申请

如申请人认为其申请虽然不符合上述发放证明书第(1)、(2)及(3)(a)至(g)项指明条件,但基于其他涉及车辆的拥有权或车辆的使用并涉及重大公众利益的情况而需要确定该车辆的登记细节,希望获特别考虑发放证明书,申请人可透过书面陈述的方式提出例外情况申请。TD318表格及网上申请并不适用。有关提出例外情况申请的详情请参考《申请车辆登记细节证明书的指引》(只提供繁体中文及英文版本)。

「发出车辆登记细节证明书」电邮通知服务

 

所有登记车主均可于香港政府一站通网站免费订阅「发出车辆登记细节证明书」电邮通知服务。成功订阅后,当发出已订阅服务的登记车主名下车辆的证明书后,运输署会透过电邮通知有关证明书申请的详情,让登记车主知悉有人经由证明书获得其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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