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要求
根据法例,登记车主(「旧车主」)须在车辆过户后72小时内,向本署车辆记录办事处递交已填妥、并由旧车主及新车主双方已签署的「车辆过户通知书(的士除外)」的副本(即表格TD25第3页);而新车主则须在车辆过户后72小时内,向本署牌照事务处递交已填妥、并由旧车主及新车主双方已签署的「车辆过户通知书(的士除外)」的正本(即表格TD25第1页)及所需文件与费用,以完成车辆过户程序。
无欠缴罚款或诉讼费记录及无违例记录证明书 [TD87(S)]
- 无欠缴罚款记录及无违例记录证明书可证明于发出时,根据运输署电脑系统纪录,指明车辆是否曾涉及证明书上列明的罪行、法院命令、或未缴付罚款/诉讼费。证明书有效期为由发出时起计72小时。
- 上述证明书并非车辆过户的必须文件,惟预备买车的人士在达成购车协议之前,可填妥表格TD87(S),向任何牌照事务处申请该证明书。
- 若新车主在办理过户时,持有有效的上述证明书显示有关车辆未被指控曾犯有证明书上所列罪行,则即使在过户后该车辆被指控之前曾犯有该等罪行,已过户至新车主名下的涉事车辆亦无需被暂时吊销车辆牌照及移交本署保管,即俗称「扣车」。
- 申请上述证明书费用全免。申请人可使用网上服务申请。
车辆买卖
车辆过户涉及资产拥有权的转移及重新登记。新旧车主应留意以下事项,以保障双方的利益:
- 旧车主应确保新车主于车辆过户后72小时内,向运输署递交上述「车辆过户通知书(的士除外)」的正本以完成办理车辆过户手续,否则车辆过户手续并未完成。
- 在运输署完成办理车辆过户手续前,由于车辆仍在旧车主名下,旧车主仍须继续承担该车辆所招致的所有法律责任。本署建议新、旧车主双方一同前往运输署辖下的牌照事务处,完成办理车辆过户程序。
车辆过户(的士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