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人士请注意: 澳门交通事务局宣布,港珠澳大桥澳门边检大楼东停车场(「东停车场」)将由2024年5月1日(星期三)凌晨零时起恢复收费,轻型汽车划一每小时或不足一小时收费澳门元10元。已持有有效的往来粤港或港澳车辆封闭道路通行许可证(包括「港珠澳大桥澳门口岸泊车转乘计划」之许可证)的持证人在使用东停车场时需缴交停车场费用。详情请参阅澳门交通事务局网页:https://www.dsat.gov.mo/dsat/news_detail.aspx?a_id=0C675B68665316F2546A32D2E77DCA23 至于东停车场的使用规章和预留车位的安排,请致电澳门交通事务局 ((853)88666363)查询或浏览其网页:https://www.dsat.gov.mo/hzmb/carpark_east.aspx |
切勿经营非法跨境出租车 |
根据《道路交通条例》(《条例》)(第374章)第52(3)条,任何人不得驾驶或使用汽车;或容受或允许他人驾驶或使用汽车,以作出租或取酬载客用途,除非该车辆符合《条例》订明的若干条件(包括领有有效的出租汽车许可证),否则即属违法。
因此,跨境私家车如没有有效的出租汽车许可证,不可作出租或取酬载客用途,否则即属违法。 任何人违反《条例》第52(3)条即属犯罪,如属首次被定罪,可处最高罚款港币10,000元及监禁6个月;及如属再次定罪,则可处最高罚款港币25,000元及监禁12个月。 此外,根据《条例》第90至93条的规定,凡有人就上述第52(3)条被定罪,有关人士可被暂时吊销汽车牌照。初次违例,可被吊销汽车牌照6个月;就同一汽车其后再犯罪,则可被吊销汽车牌照12个月。涉案车辆须于牌照被吊销期间移交运输署保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