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弃置车辆的车辆登记
车主在妥善处理好弃置的车辆后,应在十五天内,将所需文件递交或邮寄到运输署牌照事务处办理取消车辆登记手续。登记车主如果在弃置车辆后,并没有办理取消车辆登记手续,则必须承担因该车辆而引起的所有法律责任。
假如你拟放弃你所拥有的车辆,你可使用由商营废车回收公司提供的服务,但必须留意以下各点:
(1) | 向该废车回收公司索取车辆拆毁证明书(你必须确定该废车回收公司的商业登记证号码已列于证明书上)(见样本); | |||
(2) | 于十五天内将以下文件递交或邮寄到运输署牌照事务处办理取消车辆登记手续: | |||
a. | 该车辆的登记文件正本; | |||
b. | 该车辆的牌照正本 (若牌照仍属有效 ); | |||
c. | 车辆拆毁证明书正本; | |||
d. | (i) | 车主的身份证明文件 (如车辆属个人所有,请带同身份证,非香港居民,则带同护照; 如车辆属有限公司所有,请带同公司注册证 ); | ||
(ii) | 假如车辆是交由他人代办取消车辆登记手续,代理人须带同车主身份证明文件影印本,及出示代理人的身份证正本 ; | |||
e. | 有关的自订登记号码分配证明书正本(如现行编配的车辆登记号码为自订登记号码);及 | |||
f. | 已填妥的「取消车辆登记通知书」 (TD 184)。 |
至于乡村车辆方面,已获发出乡村车辆许可证的乡村车辆如被弃置,则其车主须在七天内通知本署,并须同时将许可证交还。
如就取消车辆登记事宜有任何查询,请致电1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