切勿经营非法跨境出租车

根据《道路交通条例》(《条例》)(第374章)第52(3)条,任何人不得驾驶或使用汽车;或容受或允许他人驾驶或使用汽车,以作出租或取酬载客用途,除非该车辆符合《条例》订明的若干条件(包括领有有效的出租汽车许可证),否则即属违法

因此,跨境私家车如没有有效的出租汽车许可证,不可作出租或取酬载客用途,否则即属违法。

任何人违反《条例》第52(3)条即属犯罪,如属首次被定罪,可处最高罚款港币10,000元及监禁6个月;及如属再次定罪,则可处最高罚款港币25,000元及监禁12个月

此外,根据《条例》第90至93条的规定,凡有人就上述第52(3)条被定罪,有关人士可被暂时吊销汽车牌照。初次违例,可被吊销汽车牌照6个月;就同一汽车其后再犯罪,则可被吊销汽车牌照12个月。涉案车辆须于牌照被吊销期间移交运输署保管。


(只提供繁体中文版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