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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4G章 - 道路交通( 交通管制 )規例

第374G章 18條 ( 沒有遵從交通燈的指示 )

除本條例及本規例第60條另有規定外,並除為了遵從任何穿著制服的警務人員或穿著制服的交通督導員的指示外,任何在道路上的車輛的司機,不得違反交通燈在按照第16或17條發出紅色燈光或黃色燈光或間歇紅色燈光時所表示的指示。 
   
第374G章 31條 ( 行人優先 )

在斑馬綫上的每一名行人,當在斑馬綫上時,較任何車輛享有優先權;如車輛或其任何部分駛至斑馬綫或在斑馬綫上之前,行人已在該斑馬綫上,則該車輛的司機須讓該行人先行︰

但如在斑馬綫上有一個行人安全島或中央分道帶,則位於行人安全島或中央分道帶每一邊的斑馬綫,須分別視為一條獨立的斑馬綫。 

第374G章 39條 ( 行人的責任 )

任何人─
(a) 不得在以下情況橫過馬路─
  (i) 身處斑馬綫控制區內,但卻不在斑馬綫上;
(ii) 身處距離交通燈控制的過路處15米範圍內,但卻不在該等交通燈所運作的過路處;
(iii) 身處距離行人天橋或行人隧道或該天橋或隧道的任何部分15米範圍內,但卻不使用該天橋或隧道;或
(iv) 違反穿著制服的警務人員、穿著制服的交通督導員或學校交通安全隊員的指示;
(b) 不得在過路處停留超過行畢該過路處所需時間;
(c) 不得攀越或穿過任何路邊圍欄或中央分道帶而進入車路;或
(d) 不可不遵從圖形( 124,  125,  126,  137 ,159 )所示類型交通標誌所顯示的規定。 (1987年第242號法律公告) 
 
第374G章 50條 ( 對其他車輛的適用範圍 )
 
(1) 在道路上掌管手推車、徒步控制的車輛或人力車的人,須遵從圖形( 125,  159 )所示類型的交通標誌所顯示的規定。
(2) 在道路上騎單車或三輪車的人,須遵從圖形( 126,  127, 137, 138,  154,  155,  156159 )所示類型的交通標誌所顯示的規定。
 
第374G章 51條 ( 有關單車、三輪車及人力車的附加規則 )
   
(1) 除第(7)款另有規定外,在道路上騎單車或三輪車或掌管人力車的人,除超車時,須以單行前進。 (1989年第305號法律公告)
(2) 在道路上騎單車或三輪車或掌管人力車的人,不得─
  (a) 手握任何其他車輛,或容許其車輛被任何其他車輛拖曳;或
(b) 拖曳任何其他車輛。
(3) 在道路上騎單車或三輪車的人,不得運載─
  (a) 任何其他人;或
(b) 任何動物或物件,而該動物或物件妨礙其視綫或阻止其完全控制其車輛。
(4) 在道路上騎單車或三輪車的人,在其如此騎車時,須至少用一隻手握着手柄。
(5) 如道路有一部分是劃給單車或三輪車使用的,則任何人不得在該道路的任何其他部分騎單車或三輪車。
(6) 任何人不得在黑夜時間或能見度低的情況下,在道路上騎單車或三輪車或掌管人力車,除非他在車頭展示一盞白燈及在車尾展示一盞紅燈。
(7) 任何人如在豎立或放置圖形( 137,  138 )所示類型的交通標誌的道路或其部分騎單車或三輪車,則第(1)款對他不適用。 (1989年第305號法律公告)
   
第374G章 61條 ( 罪行及罰則 )

(1) 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違反第11(1)、17(2)、18、20(1)或(2)、21(1)或(3)、22、23(1)、24(1)、25(1)、27(4)、28(3)、31、32(1)、35、38(2)、40(2)、41(1)、47(1)、(1A)、(2)、(3)或(3A)、48、49、52(2)、53(2)、(3)、(4)、(5)、(6)或(8)、54(1)、55(1)、56、57、58或59條的任何條文或規定,即屬犯罪,如屬首次被定罪,可處罰款$5000及監禁3個月,如屬第二次被定罪或隨後再次被定罪,可處罰款$10000及監禁6個月。 (1985年第241號法律公告;1991年第248號法律公告;1994年第63號法律公告;2002年第41號法律公告)
(2) 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違反第10(1)、10A(1)、12(1)、14(5)、(6)或(7)、20(4)或(5)、21(4)、23(2)、33(6)、34(2)、36、39、41A、42、43、44、45、46、50或51條的任何條文或規定,即屬犯罪,可處罰款$2000。 (1990年第72號法律公告;1991年第248號法律公告)
(3) 西北鐵路車輛或電車的司機違反第32A或51A(1)條的條文,即屬犯罪,可處罰款$1000。 (1986年第221號法律公告;1987年第242號法律公告) 
   
第374G章 59條 沒有遵從交通標誌及道路標記
   
   
   
限制標誌
行人止步標志
第124號圖形 - 行人止步
本標誌顯示禁止行人及徒步操作或控制的車輛越過本標誌。
禁止人力車及徒步控制的車輛進入
第125號圖形 - 禁止人力車及徒步控制的車輛進入
本標誌顯示禁止徒步操作或控制的車輛、人力車及手推車越過本標誌。
禁止行人、騎單車者進入標志
第126號圖形 - 禁止行人、騎單車者進入
本標誌顯示禁止單車、三輪車、行人及徒步操作或控制的車輛越過本標誌。
禁止騎單車者進入標志
第127號圖形 - 禁止騎單車者進入
本標誌顯示禁止徒步操作或控制的車輛、人力車及手推車越過本標誌。
行人徑及單車路標志
第137號圖形 - 行人徑及單車路
本標誌顯示一條毗連的單車路及行人徑,而該單車路只供騎單車者使用,該行人徑則只供行人使用。 本標誌上的符號可掉轉位置,以表示相反的行人徑及單車路位置。 如該單車路是沿著一條供其他交通車輛使用的路綫的,則騎單車者須使用該單車路。
只准單車通行標志
第138號圖形 - 只准單車通行
本標誌顯示該路綫只供騎單車者使用。如該路綫是沿著另一條供其他交通車輛使用的路綫的,則單車須使用該單車路綫。
騎單車者到此下車標志
第154號圖形 - 騎單車者到此下車
本標誌向騎單車者顯示:他們須下車,並使用行人過路處橫過道路。
限制騎單車標志
第155號圖形 - 限制騎單車
本標誌顯示禁止騎單車超越本標誌;如騎單車者欲超越本標誌,則須下車並手推其單車或三輪車前行。
限制騎單車的終止標志
第156號圖形 - 限制騎單車的終止
本標誌顯示第155號圖形所示類型的交通標誌所表示的限制騎單車的終止。
只限西北鐵路車輛及電車標志
第159號圖形 - 只限西北鐵路車輛及電車
本標誌顯示除西北鐵路車輛、電車及獲九廣鐵路公司、香港鐵路有限公司或香港電車有限公司(視屬何情況而定)授權駛入的車輛外,禁止一切其他車輛駛入,及禁止未獲九廣鐵路公司、香港鐵路有限公司或香港電車有限公司(視屬何情況而定)授權進入的人進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