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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4C章 - 道路交通(泊車)規例

 
第374C章 4條 ( 禁止泊車 )
   
(1) 除第(6)款另有規定外,任何人不得在設有街道照明系統,而燈與燈之間相距不超過200米的街道上停泊車輛,惟停泊在泊車處則不在此限︰
但如在任何就違反本款而提出的法律程序中,經證明並獲法庭或裁判官信納該道路上設有街道照明系統,除非相反證明成立,否則該街道照明系統的街燈須推定為燈與燈之間相距不超過200米。
(2) 署長可按照圖形( 6, 7, 8, 9, 10, 11, 12 )豎立或放置交通標誌或設置道路標記,以限制將任何道路作泊車之用。
(3) 除第(6)款另有規定外,任何人不得─
  (a) 在任何道路上停泊車輛而違反按照第(2)款規定所豎立或放置的交通標誌或道路標記;或
(b) 停泊車輛而造成阻礙。
(4) 除第(6)款另有規定外,任何人不得停泊車輛─
  (a) 在行人路、行人道、中央分道帶、路旁、路肩或交通安全島上;
(b) 以致阻礙車輛出入毗連車路的處所;或
(c) 以致阻礙從車路到消防龍頭的通道。
(5) 任何人違反第(1)、(3)或(4)款,即屬犯罪,可處罰款$2000︰
但在有關違反第(4)(a)款規定的檢控程序中,如能證明停泊該車輛並無導致危險及實際阻礙,或相當無可能導致危險及實際阻礙,即為免責辯護。
(6) 第(1)、(3)及(4)款不適用於汽車。
 
第374C章 5條 ( 泊車處的指定 )
   
(1) 署長可按照圖形( 13, 14, 15 ),使用道路標記指定道路上任何地方或車輛可以通往的任何地方作為泊車處。
(2) 署長可按照附表1所載圖形,以適當的交通標誌顯示泊車處內泊車位可─
  (a) 供特定種類或類型的車輛停泊;
(b) 在特定時間使用;或
(c) 在特定日子使用。
(2A) 署長可按照圖形( 19 ),使用交通標誌指定任何泊車處為憑泊車票繳付泊車費的泊車處。 (1991年第252號法律公告)
(3) 署長或受署長所施加的條款及條件所限制的停車收費錶營辦商可以下列方式修訂、中止或取消根據第(1)款所作的指定─ (1994年第61號法律公告)
  (a) 遮蓋任何交通標誌;
(b) 如屬安裝有停車收費錶的泊車位,將該停車收費錶用袋遮蓋,袋上有圖形( 6 )所示圖形;
(c) 豎立或放置圖形( 7 )所示的交通標誌;或
(d) 移走任何交通標誌。
(4) 除第(7)款另有規定外,任何人不得在違反泊車處或其附近所豎立或放置附表1內所示交通標誌或道路標記的情況下,在泊車處停泊車輛。
(5) 除第(7)款另有規定外,任何人不得在根據第(3)款被中止或取消指定的泊車處停泊車輛。
(6) 任何人違反第(4)或(5)款,即屬犯罪,可處罰款$2000。
(7) 第(4)及(5)款對汽車不適用。   
   
第374C章 6條 ( 警務處處長作出的臨時泊車安排 )
   
(1) 警務處處長可就不超過72小時的時段,使用其認為適當類型及類別的交通標誌,指定道路任何地方為臨時泊車處,並可將該臨時泊車處撥供任何特定種類或類型的車輛使用。
(2) 警務處處長可就不超過72小時的時段,以下列方式修訂或中止根據第5條所作的指定─
  (a) 遮蓋任何交通標誌;
(b) 如屬安裝有停車收費錶的泊車位,將該停車收費錶用袋遮蓋,袋上有圖形( 6 )所示圖形;
(c) 豎立或放置圖形( 7 )所示的交通標誌;或
(d) 移走任何交通標誌。
(3) 除第(6)款另有規定外,任何人不得於警務處處長指定的臨時泊車處內,在違反該處或其附近合法豎立或放置的交通標誌的情況下停泊車輛。
(4) 除第(6)款另有規定外,任何人不得在根據第(2)款被中止指定的泊車處停泊車輛。 (1984年第260號法律公告)
(5) 任何人違反第(3)或(4)款,即屬犯罪,可處罰款$2000。
(6) 第(3)及(4)款對汽車不適用。
   
第374C章 8條 ( 停泊車輛的最長時段 )
 
  • 任何人在泊車處連續停泊車輛超過24小時,即屬犯罪,可處罰款$2000。
   
第374C章 9條 ( 將車輛停放在危險的位置 )
 
  • 任何人致使或允許車輛停留在道路上不動,而停留的位置、狀況或情況,是相當可能危及其他使用該道路的人的,即屬犯罪,可處罰款$2000。
 
附註一: 當局可以引用其它法例執行清理非法停泊/放置或棄置的單車。
   
附表1 - 圖形
單車泊車處標志
第5號圖形 - 單車泊車處
本標誌顯示如與第14或15號圖形或兩者兼有的道路標記連同使用,此泊車處或泊車位僅供單車停泊。
不淮泊車標志
第6號圖形 - 不准泊車
本標誌顯示禁止在展示此標誌的一邊道路泊車。本標誌可連同第9及10號圖形的標誌使用,以顯示限制適用的方向,本標誌亦可連同第8號圖形的標誌使用,以顯示限制適用的時段。
   
臨時不准泊車標志
第7號圖形 - 臨時不准泊車標誌
本標誌顯示在展示此標誌的一邊道路臨時禁止泊車。本標誌可不繪有箭嘴或僅繪有指向一個方向的箭嘴。
臨時不准泊車標志
第8號圖形 - 時間指示牌
本字牌顯示禁止或允許泊車的時段或日期。 它可連同第6及7號圖形使用,以顯示限制泊車適用的時段或日期,或可連同第1、2、3、4或5號圖形使用以顯示允許泊車的時段或日期。 為指明任何時段或日子或日期,所用字句作更改。
 
 
箭嘴標志指示牌
第9號圖形 - 箭嘴標誌指示牌
本指示牌可連同第6號圖形的標誌使用,以顯示限制泊車適用的方向。 箭嘴可指向相反方向,以顯示對另一方向的限制。
箭嘴標志指示牌
第10號圖形 - 箭嘴標誌指示牌
本指示牌可連同第6號圖形的標誌使用,以顯示泊車的限制對兩個方向均適用。
 
 
不准泊車道路標記
第11號圖形 - 不准泊車
本道路標記不論是否連同第6號圖形使用,均是用作顯示某段道路禁止停泊車輛。
不准泊車道路標記
第12號圖形 - 不准泊車
本道路標記用作顯示禁止停泊車輛在黃色影綫所示範圍。
 
 
電單車泊車處道路標記
第13號圖形 - 電單車泊車處
本道路標記用作顯示僅供電單車使用的泊車處,但須受附近有關標誌所顯示有效條件(如有的話)所規限。
泊車處的道路標記
第14號圖形 - 泊車處的道路標記
本道路標記用作顯示車輛停泊的地方,但須受有效的條件(如有的話)所規限。
   
泊車處的道路標記
第15號圖形 - 泊車處的道路標記
本道路標記用作顯示車輛停泊的地方,但受附近有關標誌所顯示有效條件(如有的話)所規限。
憑票泊車字牌
第19號圖形 - 憑票泊車
本字牌可與第1、2或3號圖形連同使用,以說明必須購買展示用停車票以繳付費用,並須將停車票展示。 本字牌亦可單獨使用,以顯示任何豎有憑票泊車機的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