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1章 气体安全条例 - 第2条 释义 | ||
“仓库”(store) 指储存以下储气鼓或储存器的地方(包括房产的一部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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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存”(store) 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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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可踏单车运载总容量逾130升的石油气(大约等於2罐石油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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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2BC章 游乐场地规例 - 第14(1)条 车辆 | ||
(1) | 除非是行使合法权限或特权,否则任何人不得将任何手推车丶货车丶车辆丶单车或三轮车带进或安排将其带进游乐场地,或在游乐场地内乘坐上述任何一种车辆,亦不得在游乐场地内搬运任何重物: | |
但如署长*已在该游乐场地内拨出地方供任何一类车辆使用,则本条并不当作禁止在该地方内驾驶该类车辆,或由该游乐场地的入口驾驶该类车辆沿直接路线前往该地方。 | ||
* 署长∶指康乐及文化事务署署长 | ||
第132BC章 游乐场地规例 - 第30条 罪行及罚则 | ||
任何人─ | ||
(a) | 违反第6丶7丶8丶9丶10丶11丶12丶13丶14(1)或(3)丶15丶16丶18(1)或(2)丶19丶20丶21丶22丶23丶23A丶25丶26丶27或29条的任何条文; (1975年第158号法律公告;1977年第56号法律公告;1997年第403号法律公告;1999年第78号第7条) | |
(b) | 在游乐场地内驾驶车辆时,遇到正在执行职责的管理人员或其他公职人员以讯号或其他方法指示其停车,而拒绝或故意不停车;或 | |
(c) | 没有遵从根据第17或24条条文展示的告示所载的任何规定, | |
即属犯罪,一经循简易程序定罪,可处第1级罚款及监禁14天。 | ||
第132E章 泳滩规例 - 第9条 动物及车辆 | ||
(1) | 除非获得署长书面准许,否则任何人不得将─ (1999年第78号第7条) | |
(a) 任何车辆(婴儿车除外);或 带到丶安排其被带到或容受其被带到泳滩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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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如任何泳滩的范围包括任何道路或道路的某部分,而该等道路是为供车辆使用而设的,则第(1)款条文并不适用於任何被带到丶安排被带到或容受被带到该等道路上的任何车辆。 | |
第208A章 郊野公园及特别地区规例 - 第4条 禁止将车辆带进郊野公园及特别地区 | ||
(1) | 除第(2)款另有规定外,任何人除非获得总监的同意,否则不得将任何车辆或单车带进郊野公园或特别地区,或在郊野公园或特别地区内驾驶丶使用或管有任何车辆或单车。 | |
(2) | 第(1)款不适用於─ | |
(a) 在总监指定并标明用作驾驶丶使用或管有车辆或单车的道路上,或在总监如此指定的停车场内,驾驶丶使用或管有车辆或单车的人;或 (b) 通常居住在某郊野公园及特别地区内而在该郊野公园或特别地区内骑踏单车的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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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任何人在总监指定的停车场内停泊车辆,须缴付附表1所订明的费用。 (2005年第63号法律公告) | |
(4) | 如总监已— | |
(a) 将他指定的停车场封闭,不让公众人士使用;及 (b) 在该停车场的要冲位置或入口展示关於该项封闭的中文及英文告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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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任何人不得在未获总监的同意下,将车辆驶进或停泊在该停车场内。 (2005年第63号法律公告) | ||
第228章 简易程序治罪条例 - 第4条 在公众地方犯的妨扰罪等 | ||
任何人无合法权限或解释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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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处罚款$500或监禁3个月。 | ||
第295B章 危险品(一般)规例 - 第100条 以单车或三轮车运送第5类危险品 | ||
(1) | 第5类危险品不得以任何脚踏单车或电单车运送: | |
但本条并不阻止在任何时间以任何单车运载不超过2罐各20升的火水。 (1983年第119号法律公告) | ||
(2) | 第5类第1分类危险品不得以任何脚踏三轮车或机动三轮车运送,但如使用该三轮车作上述用途是经主管当局书面批准的,则属例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