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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4C章 - 道路交通(泊车)规例

 
第374C章 4条 ( 禁止泊车 )
   
(1) 除第(6)款另有规定外,任何人不得在设有街道照明系统,而灯与灯之间相距不超过200米的街道上停泊车辆,惟停泊在泊车处则不在此限∶
但如在任何就违反本款而提出的法律程序中,经证明并获法庭或裁判官信纳该道路上设有街道照明系统,除非相反证明成立,否则该街道照明系统的街灯须推定为灯与灯之间相距不超过200米。
(2) 署长可按照图形( 6, 7, 8, 9, 10, 11, 12 )竖立或放置交通标志或设置道路标记,以限制将任何道路作泊车之用。
(3) 除第(6)款另有规定外,任何人不得─
  (a) 在任何道路上停泊车辆而违反按照第(2)款规定所竖立或放置的交通标志或道路标记;或
(b) 停泊车辆而造成阻碍。
(4) 除第(6)款另有规定外,任何人不得停泊车辆─
  (a) 在行人路丶行人道丶中央分道带丶路旁丶路肩或交通安全岛上;
(b) 以致阻碍车辆出入毗连车路的处所;或
(c) 以致阻碍从车路到消防龙头的通道
(5) 任何人违反第(1)丶(3)或(4)款,即属犯罪,可处罚款$2000∶
但在有关违反第(4)(a)款规定的检控程序中,如能证明停泊该车辆并无导致危险及实际阻碍,或相当无可能导致危险及实际阻碍,即为免责辩护。
(6) 第(1)丶(3)及(4)款不适用於汽车。
 
第374C章 5条 ( 泊车处的指定 )
   
(1) 署长可按照图形( 13, 14, 15 ),使用道路标记指定道路上任何地方或车辆可以通往的任何地方作为泊车处。
(2) 署长可按照附表1所载图形,以适当的交通标志显示泊车处内泊车位可─
  (a) 供特定种类或类型的车辆停泊;
(b) 在特定时间使用;或
(c) 在特定日子使用。
(2A) 署长可按照图形( 19 ),使用交通标志指定任何泊车处为凭泊车票缴付泊车费的泊车处。 (1991年第252号法律公告)
(3) 署长或受署长所施加的条款及条件所限制的停车收费表营办商可以下列方式修订丶中止或取消根据第(1)款所作的指定─ (1994年第61号法律公告)
  (a) 遮盖任何交通标志;
(b) 如属安装有停车收费表的泊车位,将该停车收费表用袋遮盖,袋上有图形( 6 )所示图形;
(c) 竖立或放置图形( 7 )所示的交通标志;或
(d) 移走任何交通标志。
(4) 除第(7)款另有规定外,任何人不得在违反泊车处或其附近所竖立或放置附表1内所示交通标志或道路标记的情况下,在泊车处停泊车辆。
(5) 除第(7)款另有规定外,任何人不得在根据第(3)款被中止或取消指定的泊车处停泊车辆。
(6) 任何人违反第(4)或(5)款,即属犯罪,可处罚款$2000。
(7) 第(4)及(5)款对汽车不适用。   
   
第374C章 6条 ( 警务处处长作出的临时泊车安排 )
   
(1) 警务处处长可就不超过72小时的时段,使用其认为适当类型及类别的交通标志,指定道路任何地方为临时泊车处,并可将该临时泊车处拨供任何特定种类或类型的车辆使用。
(2) 警务处处长可就不超过72小时的时段,以下列方式修订或中止根据第5条所作的指定─
  (a) 遮盖任何交通标志;
(b) 如属安装有停车收费表的泊车位,将该停车收费表用袋遮盖,袋上有图形( 6 )所示图形;
(c) 竖立或放置图形( 7 )所示的交通标志;或
(d) 移走任何交通标志。
(3) 除第(6)款另有规定外,任何人不得於警务处处长指定的临时泊车处内,在违反该处或其附近合法竖立或放置的交通标志的情况下停泊车辆。
(4) 除第(6)款另有规定外,任何人不得在根据第(2)款被中止指定的泊车处停泊车辆。 (1984年第260号法律公告)
(5) 任何人违反第(3)或(4)款,即属犯罪,可处罚款$2000。
(6) 第(3)及(4)款对汽车不适用。
   
第374C章 8条 ( 停泊车辆的最长时段 )
 
  • 任何人在泊车处连续停泊车辆超过24小时,即属犯罪,可处罚款$2000。
   
第374C章 9条 ( 将车辆停放在危险的位置 )
 
  • 任何人致使或允许车辆停留在道路上不动,而停留的位置丶状况或情况,是相当可能危及其他使用该道路的人的,即属犯罪,可处罚款$2000。
 
附注一: 当局可以引用其它法例执行清理非法停泊/放置或弃置的单车。
   
附表1 - 图形
单车泊车处标志
第5号图形 - 单车泊车处
本标志显示如与第14或15号图形或两者兼有的道路标记连同使用,此泊车处或泊车位仅供单车停泊。
不淮泊车标志
第6号图形 - 不准泊车
本标志显示禁止在展示此标志的一边道路泊车。本标志可连同第9及10号图形的标志使用,以显示限制适用的方向,本标志亦可连同第8号图形的标志使用,以显示限制适用的时段。
   
临时不准泊车标志
第7号图形 - 临时不准泊车标志
本标志显示在展示此标志的一边道路临时禁止泊车。本标志可不绘有箭嘴或仅绘有指向一个方向的箭嘴。
临时不准泊车标志
第7号图形 - 临时不准泊车标志
本字牌显示禁止或允许泊车的时段或日期。 它可连同第6及7号图形使用,以显示限制泊车适用的时段或日期,或可连同第1丶2丶3丶4或5号图形使用以显示允许泊车的时段或日期。 为指明任何时段或日子或日期,所用字句作更改。
 
 
箭嘴标志指示牌
第9号图形 - 箭嘴标志指示牌
本指示牌可连同第6号图形的标志使用,以显示限制泊车适用的方向。 箭嘴可指向相反方向,以显示对另一方向的限制。
箭嘴标志指示牌
第10号图形 - 箭嘴标志指示牌
本指示牌可连同第6号图形的标志使用,以显示泊车的限制对两个方向均适用。
 
 
不准泊车道路标记
第11号图形 - 不准泊车
本道路标记不论是否连同第6号图形使用,均是用作显示某段道路禁止停泊车辆。
不准泊车道路标记
第12号图形 - 不准泊车
本道路标记用作显示禁止停泊车辆在黄色影綫所示范围。
 
 
电单车泊车处道路标记
第13号图形 - 电单车泊车处
本道路标记用作显示仅供电单车使用的泊车处,但须受附近有关标志所显示有效条件(如有的话)所规限。
泊车处的道路标记
第14号图形 - 泊车处的道路标记
本道路标记用作显示车辆停泊的地方,但须受有效的条件(如有的话)所规限。
   
泊车处的道路标记
第15号图形 - 泊车处的道路标记
本道路标记用作显示车辆停泊的地方,但受附近有关标志所显示有效条件(如有的话)所规限。
凭票泊车字牌
第19号图形 - 凭票泊车
本字牌可与第1丶2或3号图形连同使用,以说明必须购买展示用停车票以缴付费用,并须将停车票展示。 本字牌亦可单独使用,以显示任何竖有凭票泊车机的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