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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4章 - 道路交通条例

 
第374章 45条 ( 鲁莽骑踏单车 )
   
(1) 任何人在道路上鲁莽使用或骑踏单车丶三轮车或多轮车,即属犯罪,如属首次被定罪,可处罚款$2000,如属第二次被定罪或随後再次被定罪,可处罚款$2000及监禁3个月。 (由1994年第89号第17条修订;由2002年第23号第126条修订; 编辑修订——2022年第6号编辑修订纪录)
(2) 在任何人被指犯有第(1)款所订罪行的审讯中,该人可被判该罪行罪名不成立,而第46条所订罪行罪名成立。
   
第374章 46条 ( 不小心骑踏单车 )
   
(1) 任何人在道路上不小心使用或骑踏单车丶三轮车或多轮车,即属犯罪,可处罚款$2000 (编辑修订——2021年第2号编辑修订纪录)。
(2) 任何人在道路上使用或骑踏单车丶三轮车或多轮车时,无适当的谨慎或专注,或未有合理顾及其他使用该道路的人,即属本条所指的不小心使用或骑踏单车丶三轮车或多轮车。
   
第374章 47条 ( 在酒类或药物影响下骑踏单车等 )
   
  任何人在道路上或公众地方使用或骑踏单车丶三轮车或多轮车,或驾驶人力车时,因受酒类或药物影响以致不宜骑车或驾驶,即属犯罪,如属首次被定罪,可处罚款$2000,如属第二次被定罪或随後再次被定罪,或属在根据已废除条例第13条被定罪後再次被定罪,则可处罚款$2000及监禁3个月(由1994年第89号第19条修订;编辑修订——2022年第6号编辑修订纪录)。
   
第374章 54条 ( 单车出租及骑踏的限制 )
   
(1) 除第(3)款另有规定外,任何人不得─
  (a) 将单车或三轮车出租予11岁以下的儿童;或
  (b) 允许11岁以下没有成年人陪同的儿童在道路上骑踏单车或三轮车。
(1A) 任何人不得─
  (a) 将多轮车出租予11岁以下的儿童;或
  (b) 允许任何该等儿童骑踏(作为乘客者除外)或操纵多轮车,除非该儿童由一名成年人陪同。(由1994年第89号第21条增补)
(2) 任何人违反第(1)或(1A)款,即属犯罪,可处罚款$5000 (由1994年第89号第21条修订编辑修订——2021年第2号编辑修订纪录)。
(3) 如属─
  (a) 第(1)(a)款的情况,本条不适用於在以下地点出租单车或三轮车予11岁以下儿童的人─
    (i) 拨作单车或三轮车之用的道路或道路部分,而按照该处所竖立或放置的订明交通标志所显示的许可,11岁以下的儿童可无须成年人陪同而於该处骑踏单车或三轮车;或
    (ii) 任何与第(i)节所指道路或道路部分毗连或连接的其他土地(不论是否道路),而所有汽车是禁止在该土地上驾驶的;或
  (b) 第(1)(b)款的情况,本条不适用於允许11岁以下的儿童在拨作单车或三轮车之用的道路或道路部分上骑踏单车或三轮车的人,而按照该处所竖立或放置的订明交通标志所显示的许可,该等11岁以下的儿童可无须成年人陪同而於该处骑踏单车或三轮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