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審裁處

職權範圍

1. 交通審裁處的職能是應根據《道路交通條例》(第374章)、《道路交通(駕駛執照)規例》(第374B章)以及《道路交通(公共服務車輛)規例》(第374D章)所提出的申請,覆核運輸署署長的決定。交通審裁處獲授權:

2. 根據《道路交通條例》(第374章)第17條的規定,交通審裁處由一名非官方主席及兩名非官方成員(分別從相關小組選出)組成。

3. 《道路交通條例》(第374章)第19條管限交通審裁處的權力。而該條例第20條則訂明交通審裁處席前任何聆訊的常規及程序。

2013年工作簡報

4. 在2013年,交通審裁處處理了18宗個案。該等個案與申請覆核運輸署署長作出的以下決定有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