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审裁处

职权范围

1. 交通审裁处的职能是应根据《道路交通条例》(第374章)、《道路交通(驾驶执照)规例》(第374B章)以及《道路交通(公共服务车辆)规例》(第374D章)所提出的申请,复核运输署署长的决定。交通审裁处获授权:

2. 根据《道路交通条例》(第374章)第17条的规定,交通审裁处由一名非官方主席及两名非官方成员(分别从相关小组选出)组成。

3. 《道路交通条例》(第374章)第19条管限交通审裁处的权力。而该条例第20条则订明交通审裁处席前任何聆讯的常规及程序。

2013年工作简报

4. 在2013年,交通审裁处处理了18宗个案。该等个案与申请复核运输署署长作出的以下决定有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