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 (交通管制) 規例(第374章)
元朗區十八鄉路限制區
本人現行使《道路交通 (交通管制) 規例》(第374章) 第14(1)(b)條所賦予的權力,下令由2010年10月8日上午10時起,下列路段於每日上午7時至午夜12時劃為限制區:
(i) 十八鄉路由其與公庵路交界處起至同一交界以西約25米處止的一段南面路旁行車線;
(ii) 十八鄉路由其與公庵路交界以西約45米處起至同一交界以西約550米處止的一段南面路旁行車線;
(iii) 十八鄉路由其與公庵路交界以西約600米處起至其與欖口村路交界處止的一段南面路旁行車線;
(iv) 十八鄉路由其與公庵路交界處起至同一交界以西約90米處止的一段北面路旁行車線;及
(v) 十八鄉路由其與公庵路交界以西約110米處起至其與欖口村路交界處止的一段北面路旁行車線。
除專利巴士及經由運輸署署長發給許可證者外,機動車輛司機一律禁止在限制區內:
(a) 上落乘客; 或
(b) 起卸貨物。
有關地點將設置適當交通標誌及道路標記,表明限制區範圍。
運輸署署長黎以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