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留意:本網站內所採用的代名詞「他」同時包括男性或女性,並沒有任何性別歧視的含義。
問1: | 違例駕駛記分制度何時開始實施? |
答1: | 違例駕駛記分制度由1984年8月25日開始實施。 |
問2: | 違例駕駛記分制度的目的是甚麼? |
答2: | 違例駕駛記分制度旨在改善道路安全,其主要目的是阻嚇經常違反交通規例的人士和提高駕駛水準,從而減少交通意外所引起的傷亡。 |
問3: | 違例駕駛記分制度是甚麼? |
答3: | 違例駕駛記分制度是就關乎道路安全的各項道路交通罪行的記分制度。駕駛者如觸犯列載於香港法例第375章《道路交通(違例駕駛記分)條例》的附表內的表列罪行(下稱「違例事項」),並就違例事項被法庭定罪或負上繳付定額罰款的法律責任,即會被記分。這些表列罪行按嚴重性被劃分為三級,分別給予10分、5分及3分。 |
問4: | 在甚麼情況下會被記分? |
答4: | 當駕駛者就違例事項被法庭定罪(適用於透過法庭審理的罪行),或負上繳付定額罰款的法律責任(適用於透過定額罰款通知書處理的罪行),他便會於被法庭定罪當日或繳交定額罰款當日(視乎何者適用)被記分。 |
問5: | 運輸署署長如何根據記分制採取行動? |
答5: | 決定是否根據記分制採取行動(例如運輸署署長是否須向裁判官提出申請以啓動取消駕駛資格的程序)所涉及的兩年期間,應參照干犯表列罪行的日期來計算,而非記分的日期。舉例來說,如某駕駛者在2020年8月1日干犯一項表列罪行,並於2020年11月1日被定罪,則有關的兩年期間應由2020年8月1日開始計算。此外,記分制下的兩年期間將以滾動模式計算,則如某駕駛者在2020年8月1日至2022年7月31日因干犯表列罪行而被記分至指定水平,便會觸發相應的行動或罰則。詳情請參見下述「違例駕駛記分計算方法的例子」。 |
問6: | 被記分數的後果是甚麼? |
答6: | 在違例駕駛記分制度下,當某駕駛者在任何兩年期間被記的分數累計至指定水平時,便會觸發相應的行動或罰則。具體而言,若被記8至14分,運輸署署長會向該駕駛者送達一份「違例駕駛記分通知書」;若被記10分或以上,該駕駛者須在指定限期內自費修習和完成駕駛改進課程。另外,若被記15分或以上,該駕駛者可被取消其持有或領取駕駛執照的資格(下稱「停牌」)。 |
被記分數達8分或以上但少於15分 | |
如某駕駛者在兩年內,被記滿8分或以上,但少於15分時,運輸署署長會按法例的規定向該駕駛者發出一份「違例駕駛記分通知書」。該通知書上會詳列他在該兩年內因觸犯違例事項而被記分的紀錄,告知有關人士再被記分的後果,並提醒其改善自己的駕駛行為。 | |
被記分數達10分或以上 | |
如某駕駛者在兩年內,被記滿10分或以上,運輸署署長會向有關人士發出一份「強制性修習駕駛改進課程通知書」,通知該駕駛者須在通知日期起計的三個月內自費修習和完成駕駛改進課程。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沒有在指定限期內修習和完成駕駛改進課程,即屬犯罪並可能會被檢控。詳情可參閱有關強制修習駕駛改進課程的網頁。 | |
請注意,如某駕駛者在兩年內每被記滿10分或以上,便須自費修習和完成駕駛改進課程一次。換言之,假如該駕駛者在兩年內被記滿10分兩次,便須自費修習和完成駕駛改進課程兩次,如此類推。如有關人士已按「強制性修習駕駛改進課程通知書」的要求自費修習和完成駕駛改進課程,則該通知書指明的所有分數,將不會被再次計算修習下一次強制駕駛改進課程之用。 | |
自費修習和完成駕駛改進課程後是否可獲扣減分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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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員如修畢整個駕駛改進課程而表現令人滿意(包括準時出席全部課堂、留心聽課、積極參與課堂及小組討論及活動、及在課末筆試取得及格成績),便可從違例駕駛記分總分中扣減3分。但是,假如在完成駕駛改進課程當日,他/她: (a) 沒有被記違例駕駛分數; (b) 已被記15違例駕駛分數或以上;或 (c) 運輸署署長曾於兩年內,因該人完成令他/她獲發給課程證書的駕駛改進課程,而從該人被記的違例駕駛分數的總分數中扣減分數, 即使該人已完成令他/她獲發給課程證書的駕駛改進課程,亦不會獲扣減分數。 詳情可參閱有關駕駛改進課程的網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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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記分數達15分或以上 | |
如某駕駛者在該兩年內,被記滿15分或以上,便可按法例的規定被取消駕駛資格,如屬首次被取消駕駛資格,停牌期為三個月,其後再被停牌則每次為期六個月,以法庭頒發的命令為準。 | |
請注意,如某駕駛者在任何兩年期間內,每被記滿15分或以上,便可被取消駕駛資格一次。換言之,假如某駕駛者在任何兩年期間內被記滿15分兩次,便可被取消駕駛資格兩次,如此類推。如某駕駛者被多次取消駕駛資格,視乎法庭決定,有關的命令會分期執行(即待上一次取消駕駛資格期完結後,後續的命令才會開始執行)。 | |
因被記滿15分或以上而可被取消駕駛資格的傳票會怎樣送達給該駕駛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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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某駕駛者在該兩年內因觸犯違例事項而被記滿15分或以上,法庭會先以平郵郵遞方式將傳票寄到該駕駛者在運輸署登記的地址。如該駕駛者未有如期到庭應訊,法庭會再以掛號郵遞方式將傳票寄給該駕駛者。 | |
請注意,如法庭是按該駕駛者在運輸署登記的地址以掛號郵遞方式送達傳票,則即使傳票因無法派遞予該駕駛者而被退回,該傳票也當作已送達論。 | |
如該駕駛者未有到庭應訊會怎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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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傳票已送達或當作已送達論,但該駕駛者未有按照傳票上的時間及地點出庭應訊,法庭可向該駕駛者發出逮捕令。此外,運輸署署長會按法例的規定拒絕向有關駕駛者簽發、重新簽發或續發駕駛執照。 | |
違例駕駛記分計算方法的例子
以下是一名駕駛者在2020年8月1日至2022年10月31日期間所觸犯的違例事項。
請注意:以下例子只作參考之用。有關記分及停牌的規定,皆以香港法例第375章《道路交通(違例駕駛記分)條例》或法庭頒下的停牌命令為準。
違例日期 | 被記分數^ | 扣減分數 | 累積記分 |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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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8月1日(違例事項一) | +5 | 不適用 | 5 | 不適用 |
2020年11月1日 (違例事項二) | +3 | 不適用 | 8 | 運輸署署長會送達「違例駕駛記分通知書」。 |
2021年2月1日 (違例事項三) | +5 | 不適用 | 13 | 運輸署署長會送達「強制性修習駕駛改進課程通知書」,這名駕駛者須在指定限期內自費修習和完成駕駛改進課程。 |
2021年5月1日 (自費修習和完成駕駛改進課程) | 不適用 | -3 | 10 | 這名駕駛者自費修習和完成駕駛改進課程,並符合條件獲扣減3分。 |
2022年8月5日 (違例事項四) | +5 | 不適用 | 10 | 以違例⽇期計算,違例事項一(2020年8月1日)與違例事項四(2022年8月5日)已超過兩年,所以違例事項一被記的5分不再被計算。運輸署署長會以違例事項二(2020年11月1日)開始計算這名駕駛者兩年內的累積分數。 |
2022年10月31日(違例事項五) | +5 | 不適用 | 15 | 以違例事項二(2020年11月1日)開始計算,這名駕駛者於2020年11月1日至2022年10月31日期間,即一段兩年的時間內,累積分數計及獲扣減的3分後,仍達15分,因此他將收到法庭傳票及可被停牌#。 |
如需索取你的違例駕駛記分記錄,請向香港警務處交通違例判罪記錄室申請索取記錄。詳情請參閱香港警務處的網頁: https://www.police.gov.hk/ppp_tc/05_traffic_matters/tcr.html
違例駕駛記分制度下的違例事項
請參閱《道路交通(違例駕駛記分)條例》(第375章)的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