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輸署有關兩輪電動踏板車的聲明

  運輸署就本港若干報章近日報導有關「兩輪電動踏板車」(Segway、或稱Human Transporter、Segway智能車)一事,今日(十一月十二日)作出以下嚴正聲明,以提醒市民避免在不知的情況下負上不必要的法律責任:

  運輸署指出,該「兩輪電動踏板車」的設計及構造,是由動力推動以運載司機及其個人物品,屬於道路交通條例定義下的機械驅動車輛,並應分類為電單車。市民若於道路上使用該車就必須先在本署為該車登記及獲發牌及購有第三者保險,駕駛者亦必須持有有效的電單車駕駛執照及佩帶合規格的保護頭盔,否則就是違法。

  又由於該車的設計及構造並不符合道路交通(車輛構造及保養)規例的要求,運輸署不能為該車登記及發牌。

  因此,市民不可在本港道路或私家路使用該車。按道路交通條例定義,道路包括所有公眾可連續或間歇進入的公路、大道、街、里、巷、短巷、坊、停車場、通道、徑、路及地方,不論其是否屬於政府財產。運輸署建議市民大眾於購買該車時應先了解情況及其可用範圍,以免被檢控及負上法律責任。

  另外該車的入口商及零售商於售賣該車時應清楚指出該車不能合法在本港的道路上使用。根據道路交通條例第53條(3)款,入口商及零售商要証明他有合理因由相信該車不會在本港的道路上使用,違者可被處罰兩萬元。



2005年11月12日(星期六)
香港時間14時13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