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動單車及滑板必須領牌才可於道路行駛
由 於 法 例 界 定 所 有 電 動 單 車 及 電 動 滑 板 皆 屬 電 單 車 , 該 類 車 輛 不 論 大 小 及 所 用 燃 料 類 別 , 都 必 須 按 《 道 路 交 通 條 例 》 ( 第 374章 ) 規 定 登 記 及 領 牌 才 可 於 道 路 上 行 駛 。
運 輸 署 發 言 人 指 出 : 「 在 本 港 道 路 上 駕 駛 未 經 登 記 及 領 牌 的 電 動 單 車 及 滑 板 是 非 法 的 , 即 使 該 等 車 輛 的 動 力 能 源 沒 有 啟 動 。 」
「 若 駕 駛 未 領 牌 車 輛 , 初 犯 者 可 被 判 罰 最 高 罰 款 五 千 元 及 入 獄 三 個 月 。 」
發 言 人 補 充 , 上 述 車 輛 能 否 登 記 及 領 牌 須 視 乎 其 能 否 符 合 《 道 路 交 通 ( 車 輛 構 造 及 保 養 ) 規 例 》 的 要 求 。 車 主 可 向 運 輸 署 申 請 接 受 檢 驗 以 便 登 記 及 領 牌 , 有 關 資 料 可 向 運 輸 署 各 牌 照 科 辦 事 處 查 詢 或 瀏 覽 網 址 http://www.info.gov.hk/td
發 言 人 表 示 一 般 電 動 單 車 及 電 動 滑 板 車 架 結 構 不 合 標 準 、 手 柄 及 坐 椅 裝 置 不 穩 、 剎 車 系 統 不 足 及 不 完 善 、 照 明 及 反 光 裝 置 不 足 、 欠 缺 如 倒 後 鏡 及 速 度 錶 等 必 需 裝 置 。
他 補 充 : 「 大 部 份 該 類 車 輛 皆 不 符 有 關 法 例 要 求 , 因 而 在 道 路 上 行 駛 屬 不 適 宜 及 不 合 法 。 」
《 道 路 交 通 條 例 》 ( 第 374章 ) 指 「 路 」 、 「 道 路 」 ( road) 包 括 所 有 公 眾 可 連 續 或 間 歇 進 入 的 公 路 、 大 道 、 街 、 里 、 巷 、 短 巷 、 坊 、 停 車 場 、 通 道 、 徑 、 路 及 地 方 , 不 論 是 否 屬 於 政 府 財 產 ; 公 園 亦 屬 此 列 。 在 私 家 路 上 駕 駛 未 經 登 記 及 領 牌 的 上 述 車 輛 也 屬 違 法 , 除 非 有 關 的 私 家 路 在 憲 報 上 曾 另 有 註 明 。
運 輸 署 已 向 各 有 關 銷 售 商 及 店 主 發 信 提 醒 他 們 該 等 車 輛 在 道 路 上 行 駛 須 合 乎 有 關 法 例 , 並 要 求 將 該 信 件 張 貼 在 當 眼 處 以 提 醒 準 買 家 。
二 ○ ○ 一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七 日 ( 星 期 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