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址證明的要求 |
重要通知 |
你於遞交牌照服務申請時,必須連同最近三個月內發出的地址證明文件正本或副本,否則運輸署可以根據有關法例暫停有關申請。 |
可接納的地址證明 |
申請牌照服務時,申請人須帶同地址證明文件正本或副本,否則運輸署可以不接受有關的牌照申請。 |
可接納為地址證明的文件是由下列任何一間機構在申請日前三個月內發出,並清楚顯示申請人姓名、地址、發函機構名稱及發函日期的文件、收費單或通知書。影印本、傳真本及數碼式(即經手機或電腦傳遞)的版本均可接受。 | ||
(一) | 水∕電∕煤∕中央石油氣供應商(不包括中央石油氣營運商)收費單或發票 | |
(二) | 固網電話∕流動電話∕收費電視∕互聯網收費單 | |
(三) | 銀行、持牌放債人、保險公司或強積金核准受託公司發出之結單或通知書 | |
(四) | 政府部門或司法機構(法庭)發出之文件 例如:繳稅通知書、徵收差餉及∕或地租通知書、償還學生貸款通知書 (由民政事務總署轄下民政諮詢中心就地址證明所辦理的聲明或宣誓服務不包括為可接納的地址證明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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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本地大學或可頒授學位的高等教育院校發出的文件或收費單 | |
(六) | 由稅務局加蓋釐印的有效租約(不需三個月內簽訂,但遞交申請當日必須在租約有效期內) | |
(七) | 下列公營機構發出的收費單、通知書或其他文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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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 下列機構發出的收費單、通知書或其他文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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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 [只適用於公司車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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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可接納的地址證明不適用於大嶼山封閉道路通行許可證申請,請參閱申請表格TD348 「須知事項 」。
(除另有指明,下文所述的地址證明/居住證明必須在牌照申請日前三個月內發出。)
根據法例,駕駛執照持有人或登記車主的地址如有改變,須在改變出現後72小時內以書面方式通知運輸署。你可透過書面、政府一站通或遞交表格 (「更改個人資料或車輛資料通知書」) 連同新地址的證明文件通知本署有關地址的更改。請注意,在未收到及/或未核實你提供的有效地址證明之前,本署不會更新你的住址/公司地址/通訊地址。
如你未能同時提交有效的地址證明,本署可給予你在自該項要求作出之日起計的14天內,提供有關改變的證明。而你亦須遵從運輸署要求,否則本署會考慮將個案轉交相關執法部門跟進。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違反以上規定,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第1級罰款。
有關運輸署牌照服務的查詢,可致電牌照部的24 小時查詢熱線(852) 2804 2600 或透過電子郵遞查詢: licensing@td.gov.hk
你亦可前往各運輸署牌照事務處的詢問處查詢。